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紧扣“扫码入企”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了十项规范和十项禁止性行为。各地各单位要科学统筹计划入企工作,制定合理计划,确保有计划必执行、执行必规范,做到录入即入企、备案即执行。对违反“扫码入企”十规范十严禁的行为,将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扫码入企”十规范
1.规范入企检查计划备案。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扫码入企监测管理平台”提前报备检查计划并生成绿码任务,依规开展入企检查。
2.规范任务码出示核验操作。入企人员需主动向企业出示本次检查对应的“任务码”,配合企业完成核验工作。
3.规范入企扫码登记流程。入企开展行政检查、调研走访等各类活动,必须按要求扫描企业“豫企码”完成登记备案。
4.规范入企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入企备案的申请、审核、执行流程,严控无效备案比例,提升备案规范性。
5.规范企业名称填报标准。入企扫码时按实际检查对象准确填报具体经营门店、分支机构等信息,确保数据与实际场景匹配。
6.规范报备单位名称使用。入企报备时统一使用经核准的规范单位名称,确需变更的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7.规范平台操作信息填报。及时推进计划入企任务执行,入企过程中按要求完成节点告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测管理平台,入企完成后及时完整填写实际结束时间等关键信息。
8.规范入企方式分类选用。根据实际执法场景准确区分临时入企和计划入企,按适用情形合规选择入企方式,临时入企仅适用于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检查等情形。
9.规范临时入企补录工作。因紧急情况持黄码入企检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录检查任务信息、说明理由并上传佐证材料。
10.规范备案记录全流程管理。按既定时间完成备案入企计划,严控待入企记录积压;确因特殊情况需删除已录入备案记录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留存佐证材料,确保数据统计准确稳定,避免数据负增长。
二、“扫码入企”十严禁
1.严禁无备案入企。未完成平台报备并生成绿码任务,不得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2.严禁不扫码登记强行入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扫描企业“豫企码”开展各类入企活动。
3.严禁持红码入企开展检查。系统生成红色任务码后,不得擅自入企开展检查工作。
4.严禁超范围、变相开展检查。实际入企工作不得超出平台报备范围,不得以调研、走访、服务、宣传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5.严禁借入企从事无关活动。不得在入企期间开展与报备任务无关的活动。
6.严禁扩大扫码人员范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带领、允许未报备无关联人员入企,规避扫码登记要求。
7.严禁一人单独实施执法检查。入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8.严禁重复多头开展入企检查。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无正当理由实施多次、多部门重复检查,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9.严禁违规虚增入企数据。不得指使、纵容市场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等假冒本单位人员录入信息、伪造入企记录;短时间流于形式入企,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
10.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入企检查应简化流程、缩短时间,不得无故滞留、随意询问,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