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新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施行,一段时间以来引发舆论关注。
近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目前存在着被误读、误导现象,需要澄清,司法解释并非出台新规,而是对《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制的重申。同时,司法解释并非“全民强制保险”,而是落实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参保缴费的法律规制,对其他人员则仍然是能够自愿选择的“可以”参保。
郑功成表示,司法解释引发如此广泛关注,甚至引起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紧张,表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不足。为此,我国需要尽快优化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以使这一制度在得到公众广泛认同的条件下行稳致远。
司法解释释放出四个强烈信号
澎湃新闻:司法解释释放出怎样的信号?
郑功成: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完全可以理解,因为社会保险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与用人单位的运行成本紧密相关。不过,目前存在着误读、误导现象,需要澄清。一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非出台新规,而是对《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制的重申。例如,《社会保险法》第10条、23条、33条、44条、53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保缴费,第84条、8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这次司法解释并非“全民强制保险”,而是落实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参保缴费的法律规制,对其他人员则仍然是能够自愿选择的“可以”参保,因为司法解释只能遵从法律的本义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曲解法律。
不过,这次司法解释也释放出四个强烈信号:一是维护法律是国家最大的规矩,任何组织(单位)与个人都只有守法的义务而无改变法律规制的权力。《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这决定了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以什么名义、何种理由都不可能规避其法定义务。二是表明国家更加重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为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或职工通过多种方式来规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势必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也会导致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因付出更高的用工成本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应当不被允许。三是“止纷定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过所谓“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是否要追究劳动者的失信之责,确实存在着争议,甚至出现过个别地方人民法院以劳动者“不诚信”为由对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诉讼判其败诉的现象,这种判例显然是将“劳资双方的约定”或“劳动者单方的承诺”凌驾于法律规制之上,引发公众认知混乱,并导致采取类似行为规避参保缴费义务现象扩散,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起到“止纷定争”作用。四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尽快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制度优化。这次司法解释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甚至引起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紧张,表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不足,如缴费负担偏重、筹资不公、待遇差距偏大等,为此,我国需要尽快优化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以使这一制度在得到公众广泛认同的条件下行稳致远。
澎湃新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为何需要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为何选择现在强调?
郑功成:法律的效果是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才能充分显现的,判例是最好的例证。而司法解释直接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决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依据。一方面,这次司法解释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因为现实中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并不罕见,而劳动者维权意识在高涨,社会保险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司法裁判需要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明了在社会保险实践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进而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这次司法解释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在全面提速,走向共同富裕的步伐在稳步迈进,而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现代化的标配和支撑共同富裕的关键性制度安排,也到了必须要进入理性建制和高质量发展阶段了,社会保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性制度安排更需要尽快走向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养老保险改革、医疗保障改革、社会救助改革、养老服务发展等多个顶层设计,今年以来更明确提出“投资于人”“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宏观政策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审议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中央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政策性文件,这些都表明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经进入全面理性建制并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澎湃新闻:司法解释的施行,将会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郑功成:对企业而言,首先是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任何企业都不能再以规避社会保险来降低用工成本赢得竞争优势,所有企业在法定社会保险方面的负担都走向真正的公平,但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确实会增加用工成本,导致压力增加。对劳动者而言,法定社会保险权益会得到切实保障,有利于化解后顾之忧、增进稳定的长期福祉,但也会因依法缴费而减少即期收入。因此,企业需要理性认识参保缴费是法定义务,更是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劳动者则需要理性考量风险分担与未来福祉,让人生享有更加稳定的预期和保障。当然,还需要降低偏高的单位费率,同步提高劳动报酬,有了这两者的配合联动,社会保险政策才能顺利落实。我希望这次司法解释带来的不仅是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定参保缴费义务落到实处,还应当同步推动现行制度安排的优化。
如何让制度进一步优化
澎湃新闻: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讨论,您认为这是否暴露出当前社保制度中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郑功成:大家高度关注这次司法解释是好现象,它显示了公众对社会保险的重视,也必然引发整个社会全面审视现行社会保险,进而督促加快制度优化步伐。应当承认,由于改革初期存在着迷信私有化、市场化的路径偏差,以及自下而上、试点探索的历史局限性,现行制度客观上存在着不足。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已经矫正了航向,但已经形成的路径依赖非短期内可以完全矫正,还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使现行制度安排得到全面优化。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设置个人账户和地方分割统筹、群体分割建制带来的公共性不足与公平性不足,以及这种不足和超常规老龄化、数字化转型挑战带来的可持续性弱化。我们必须正视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公共性不足、公平性不足、可持续性不足等问题,确保这一制度的公信力,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真正信赖的可靠保障。
澎湃新闻:缴纳社保,短期内可能会减少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收入,对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商户也是不小的压力,如何解决这种结构性矛盾、让政策更好地落地发挥作用?
郑功成:关键问题还是费率偏高,而费率偏高的背后又是因公共性不足、公平性不足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造成的。截至2024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8722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344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439亿元;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更是高达53100亿元。各项保险基金均有巨额结存,但因分割统筹,使这种国家层级的制度无法有效统筹使用;更因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导致巨额基金分散在个人口袋中,直接削弱了制度的互济功能。正是这种区域分割状态与分散到个人的状态,造成基金的统筹保障能力下降,即使总体上基金充足,相关风险却无法化解,也使进一步降低费率成为难题。
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如果能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将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合并实施并消解个人账户基金、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将工伤保险覆盖到风险较高的产业工人,将失业保险扩展到失业风险较大的就业群体,上述制度就具有了降费提质增效的空间。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者特别是新业态就业者而言,更应当大幅度降低参保费率,我们不能指望将每月领取200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者一步到位提升到与人月均近4000元的职工水平一样,而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让其从200多元提高到1000元再迈向2000元,继而接受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这才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收入低的劳动者能够接受的理性的职工保险扩面方案。因此,落实政策、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都要聚焦到降低费率上,让用人单位与参保者能够承受,让劳动者从低水平养老金起步再渐进式地逐步提升。
澎湃新闻:从国际上看,有哪些经验做法可供借鉴?
郑功成:借鉴国外经验主要有:一是遵循法治,真正做到以法定制、依法实施,这是维护制度严肃性、保障制度可靠性的前提条件。二是突出公平取向。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不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是在政府主导下获得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保障的必由之路,我们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尽快建立健全公平的法定保险制度上,真正做到筹资公平、待遇公平,并据此缩小三大群体的养老金差距和两大群体的医保待遇差距。三是必须强化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险的精妙之处在于以确定的集体力量来化解不确定的个体风险,没有共济性,个体风险也不可能得到化解。在社会保险领域,任何只算计个人得失的行为都会损害制度的功能与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树立共建共享意识,通过共济方式来求得安全保障。四是注意他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挑战做法,以创新的思路来增强制度的时代适应性。
总之,我们即将跨入“十五五”时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尽快得到优化,而法治无疑是确保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