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今年1月盒马门店“误将水仙种球当作食用百合配送,致消费者误食中毒”事件,涉事门店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处罚详情: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盒马申辩未被采纳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朝市监处罚〔2026〕4876号。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四个多月的调查最终认定,涉事的盒马门店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商品;二是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责任。

截图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截图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盒马方面就责任认定提出了两条申辩意见,但均未被监管部门采纳。其一,盒马主张本案性质为员工个人操作失误,并非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其二,公司已全面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本次事件属于流程执行中的偶发漏洞,不等同于企业未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朝阳区市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驳回了上述观点。
市监局指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制度不等于落实制度,分拣员违规操作导致商品错发,恰恰反证了公司在流程管控、员工培训和监督考核环节存在管理缺陷。
事件回顾:鲜百合错发成水仙,祖孙二人误食中毒
这起引发全国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今年1月初。
2026年1月2日,北京消费者邹女士为给感冒的孩子煮润肺梨汤,在盒马鲜生APP下单了兰州鲜百合和苹果。订单总价49.7元,其中鲜百合实付19.8元。

因邹女士夫妇外出健身,包裹由家中母亲代收。老人视力不佳,没看清包装上的“水仙种球”标识,误当成鲜百合洗净,和梨一起煮了汤。饮用汤品后不久,邹女士的母亲和12岁的儿子相继出现剧烈头痛、呕吐、腹痛等症状。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数小时紧急治疗,于次日出院。

但中毒带来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后续两人仍需持续医学观察:老人需定期复查肾功能,孩子需长期监测神经发育情况。
事件发生后,邹女士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盒马。警方调取门店监控后确认,分拣员不存在故意行为,未予刑事立案。

盒马随即成立专项工作组跟进,很快查明了错发原因:当日涉事分拣员同时接到两单任务,为节省时间将两个订单的商品一并分拣至打包区域,最终打包时混淆了百合与水仙种球。

百合与水仙的对比
据了解,食用百合是常见的药食同源食材,口感清甜细腻,可直接生食或用于煲汤、炒菜、制作甜品;而水仙全株有毒,其鳞茎毒性最强,含有石蒜碱、多花水仙碱等多种有毒生物碱,高温烹煮也无法破坏其毒性,误食后会损伤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及肾脏,轻则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重则引发头晕、视力模糊、肌肉痉挛,甚至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危及生命。
后续追踪:处罚力度是否过轻?律师解读
本次事件及处罚结果公示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部分网友对处罚力度提出疑问,认为与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相比,处罚金额偏低。


对此,记者采访了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继广律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有违法所得的情形,罚款上限为违法所得的十倍,基数是订单金额而非损害后果。”张继广律师认为,本案单笔订单仅19.8元,即使致人中毒就医,法定罚款上限也只有198元,导致小额订单加严重后果等于低额罚款的结构性失衡。市监局已认定本案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并在法定幅度内按10倍上限顶格处罚,并非从轻发落。
至于消费者的民事维权,张继广律师介绍,邹女士除了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惩罚性赔偿可能性不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但警方和行政机关均认定本案系过失而非故意,主张欺诈难度较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水仙种球属于花卉类非食用农产品,并非食品,该条款适用也存在障碍。
截至目前,涉事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仍未达成一致。
据邹女士透露,她最初提出375万元的赔偿诉求,后综合医疗、康复及精神损失等实际情况降至48万元,同时要求盒马公开道歉,并在APP弹窗提示有毒商品风险。但盒马方面仅愿意赔付7万元,且未同意公开道歉及弹窗提示的诉求。
目前邹女士已委托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张腾飞
编 辑: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