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谭某和妻子梁某在1991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0年时,谭某结识女子贺某后,二人发生婚外情关系,几年间谭某陆续向梁某转账22万余元,2024年梁某发现了丈夫谭某和贺某的关系,二人随后协议离婚。后妻子梁某将谭某和贺某告上法庭,索要这些年谭某向贺某转账的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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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向梁某返还22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女子梁某与丈夫谭某于1991年4月登记结婚,2024年6月解除婚姻关系,2020年9月至2023年12月之间,被告谭某向被告贺某先后转账228893元。
作为被告的丈夫谭某称,请求法院认定前妻梁某的全部举证及诉讼请求。他还表示,是婚外情对象贺某无休止的要钱,让自己不堪重负,自己经不住美色诱惑,失去道德操守,违背公序良俗,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2020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谭某多次给被告贺某微信转账共计228893.25元,多笔转账系在特殊节日转账或者转账数额有特殊含义,足以证明二被告之间有婚外亲密关系,案涉款项应属于维系婚外情的赠与。被告谭某与贺某发生婚外情,转账赠与金额较大,损害了原告梁某的合法权益;被告贺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接受赠与,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应当将接受赠与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梁某。原告梁某主张返还22889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该返还的款项属于原告梁某与被告谭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谭某放弃其对案涉款项的财产权利,明确表示被告贺某返还的款项全部归原告梁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向梁某返还2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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