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都将案件审判员的姓名隐去,引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记者经查阅发现,2024年至2025年这一时间段内,在裁判文书网中上传的近2万份裁判文书中,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都被隐名处理成“XXX”的形式。这些审判人员隐名处理的裁判文书,又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同样出现了相关情形。除了审判人员的名字被隐去外,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案号均为“(2024)浙01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模糊为“XXX京XX民终XX号”。


执行人员的理解偏差导致的不当操作?
为何在裁判文书中对审判人员隐名?很多法官在解释此次事件时都猜测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的要求理解有误。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多次要求在裁判文书中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对自然人姓名“能隐则隐”,却未曾提及需对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故而,这种“能隐则隐”,可能引发了操作人员的理解偏差。
在记者就此次隐名事件进行采访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也回应称: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做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都隐去,显属不当,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也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人员的姓名是否要进行隐名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早有规定。该规定第8条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此来看,需要隐名处理的人员,并不包含案件的审判人员。
对于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删除的信息,该规定第10条的列举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由此来看,除审判人员的姓名外,案号信息同样不属于裁判文书中应被删除的信息。

隐去法官姓名导致的监督目标落空
而很多法官猜测的,在裁判文书中隐去法官姓名属于操作人员的理解偏差,也非毫无理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就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的影响。
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同样强调,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的隐名规则。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持续推进,至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隐名处理,其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最初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因为强调一律公开,已引发不少争议。例如,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时屡次被拒;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甚至难以参加招投标;等等。所以,从一律公开到隐名处理,无疑更有利于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但这种隐名处理,在实践中已渐渐突破规定的范围。例如,在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业应被隐名处理,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却不应做匿名处理。实践中已然出现不少文书同样对行政机关进行匿名处理的;再例如,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后,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友挑出又经网络不断放大,给案涉法院和法官带来不小压力,以至于很多法官若认为自己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也会倾向于隐去自己的名字。
若隐名处理从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扩张到对审判人员的个人信息都要匿名处理,无疑彻底悖离了裁判文书公开所追求的目的——当初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公开确保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进而倒逼法院公正裁判,并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
如果裁判文书审判人员的信息都要彻底抹去,通过社会监督来督促司法公正的目的当然就会落空。
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即使某些裁判文书因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和个人隐私而不能上网公开,这些裁判文书也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的理由。就如2016年8月30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说隐去审判人员和法院的信息已使通过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落空,那么将案号也彻底隐去就意味着,学者、律师和公众再无法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的溯源检索。
此外,因为案号就是法律文书的“身份证”,所以隐去案号也就无法保证上传案件的真实性,其结果就是不仅社会监督司法的功能会被持续弱化,司法透明也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裁判文书网为何引发高度关注?
事实上,裁判文书网受到广泛关注,并非首次。早在2024年初,因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内部启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就曾出现过裁判文书网可能会被关停的舆论风波。而引发该风波的原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启用仅供法院内部人士查询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红头文件外,还有裁判文书网自2021年以来上网文书的数量骤减。典型的如,2022年公布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有不到100份。

针对裁判文书网可能被关停的隐忧,诸多学者和律师都曾发表过反对意见。理由也都集中于:
其一,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若不能实现普遍公开,仅选择法院内网公开或是有选择地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也无法实现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其二,裁判文书的普遍公开,不仅可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促使其谨慎对待每个案件,也有助于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其三,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有助于提升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也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因为裁判文书网不仅重塑了法科生的教学方式,同样也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内的法律人士提供了意见交流的重要平台。仅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公开的裁判文书就使法律学者突破了象牙塔的束缚,进而直面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
而彼时,也的确出现了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社会问题。典型的例如,文书上网后对当事人隐私信息乃至国家安全的影响,文书上网量大给法官造成的工作负担,以及公众对裁判的质疑给司法工作造成的压力。
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意见是,上述问题只能说是裁判文书网上线十年在取得显著成果后,所暴露出的需要改进之处,并不能成为关停网站、改为法院内部可查的正当理由。
为平息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裁判文书网并不会关停,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的是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的参考案例,二者功能不同却会并行适用:前者重在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后者则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也许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使用不会导致裁判文书网的作用减弱,未来仍旧要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使其覆盖至各个审判领域。自此,有关裁判文书网可能会关停的风波暂时平息。
虽在并行适用,可裁判文书网在近年出现了一些颓势。有的基层法院在2023年后再未上传刑事裁判文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的“公布为原则,不公布为例外”,也因为不少法院扩张适用不公布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演变为“不公布为原则,公布为例外”。
所以,此次的法官隐名事件爆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回应称,“显属不当,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但学界和公众仍旧对司法公开是否会倒退存有疑虑。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明确声明,“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成为裁判文书上网的政策基础,也开启了司法公开逐步向好的来时路。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宣称,“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但从2022年起,这条道路却颇多坎坷。此前关于裁判文书网可能被关停,以及此次大量裁判文书中法官姓名被隐去,在很大程度上都成为表征。
法治既然已经向前迈进,就不应允许其轻易后退,人类社会也不应再回到“刑不可知,则威并不可测”的司法神秘主义时代。所以,那些隐去了法官姓名的地方法院是否会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一样进行积极整改,裁判文书网是否还能如其设立之初一样,不断实现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功能,都需要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