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赵宏 陈碧
法学教授
上海婚外冷冻胚胎案,近日持续发酵。
朱女士与丈夫结婚21年,其间因支持丈夫创业而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近年又因罹患癌症长期休养。就在其身体开始恢复且女儿正值高三高考期间,她无意中通过短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了结婚证,在医院建档培育冷冻胚胎。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提出对方建档使用虚假证件,要求医院销毁胚胎,医院明确予以拒绝。朱女士又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也回复说,医院没有对应的处置职责。

朱女士认为,涉事医院以及卫健委的不履职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同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案件已于2026年7月30日开庭,目前正在审理中。
此案一经曝出,就引起网上舆论喧嚣。在朱女士的受访视频下,大多是对她表达支持的。
朱女士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但其要求销毁婚外胚胎的诉求是否能在法律上获得证立,医院、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在法律上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需要在法律上细致进行分析。

原配妻子,是否有权销毁丈夫的婚外胚胎?
本案中,朱女士的核心诉求是要求医院销毁丈夫和第三者的婚外胚胎。
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在我国,能够合法接受冷冻胚胎和试管婴儿手术的,只有面临生殖障碍的已婚夫妇和少数罹患严重疾病可能影响生育的单身女性。

由此出发,医院为并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的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培育冷冻胚胎,的确违法。
然而,医院虽只能给已婚夫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对于要求实施手术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医院却不具有实质审核义务。
事实上,因为并无婚姻档案查询权限,医院在实施手术前也无法完成对手术对象婚姻关系的实质审核,只能进行核对证件原件外观、印章、照片和身份信息是否一致的形式审查。
而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罚则只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此处并无销毁违法培育胚胎的义务。
那么,医院是否如卫健委所答复的那样,对于胚胎完全没有任何处置权呢?也未见得。
辅助生殖包括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步骤,目前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利用假结婚证件完成了胚胎培育的前步骤,在朱女士已持真实结婚证向医院反映情况后,医院应意识到,此前与朱女士丈夫缔结的医疗服务合同因使用伪造证件建档而存在瑕疵,且一旦胚胎顺利移植,也将对朱女士的合法婚姻关系和其作为合法配偶的人格权益产生严重影响。
所以,医院的正确做法,应是暂停一切胚胎唤醒和移植操作,并对已经培育好的冷冻胚胎进行封存处理。而封存处理,并不等同于对这枚婚外胚胎就可销毁。
此处涉及的核心问题,仍是胚胎的法律定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来自“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判决。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胚胎既不是完整的人,也不是物,而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的“特殊伦理物”,这就意味着其并不能被像物品一样对待。
《人类生殖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同样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故从法律和伦理而言,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都仅归属于生殖细胞和遗传基因的提供者,但其同样不能将胚胎用于非法目的。
所以,尽管朱女士和其丈夫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因其与这枚胚胎之间并无生物学关联,并不享有单方面要求医院销毁的权利。
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之间伪造结婚证,以及医院违规实施胚胎培育手术等事实,也都无法改变胚胎的实质处置权归属。
至于医院曾在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时的回复,“如果朱女士和丈夫离婚,丈夫和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此前违法培育的胚胎就可以再次移植”,虽然冰冷扎心,却暴露出了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中的一个规则漏洞:胚胎移植按规定只对真夫妻开放,但对假夫妻使用假证已经做出的胚胎,既然不能销毁,就只能先封存冷冻;若假夫妻补办了结婚证,形式上满足了证件要求,医院就很难拒绝移植。于是,用非法手段制造出的胚胎,在材料齐全后会被洗白。
这是朱女士最无法接受之处,但在规则漏洞面前,在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院目前还只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这的确是朱女士未来要面临的一种可能。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朱女士本人的权益保护,同样也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边界和规则完善。

丈夫和第三者的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用以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确违法。朱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以“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由,对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对于公安机关对本案并未刑事立案的处理,朱女士同样认为不公。
我国刑法第280条的确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类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女士视频中提及的“西宁试管假证案”中,西宁某中学校长就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本校一女教师长期保持婚外关系,并于2021年至2023年通过购买假结婚证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在该案中,该中学校长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被判拘役6个月,女教师被判缓刑5个月。
对比一下,公安机关之所以在本案中对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仅进行了行政拘留,而并未刑事立案,主要因为这枚胚胎尚未移植,所以还未对朱女士造成实质损害。
这也说明,对此类案件,究竟是刑事追诉,还是行政处罚,会跟实际后果挂钩;而是否造成实质的损害结果,又是其中的关键。
网上还有一种意见,是建议朱女士起诉丈夫重婚。但法律上的重婚罪门槛较高,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条件。仅有婚外性关系和进行试管婴儿可能都还不够,即使是如朱女士所言,双方制作假结婚证且在医院接受生殖手术时以夫妇相称,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骗取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资格,尚不能证明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这并不意味着,与第三者缔结事实婚姻并未领证就不会构成重婚罪,此处的关键仍在于,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对其周围的人已造成双方属于夫妻关系的错觉。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
胚胎无法销毁,丈夫和第三者也无法追诉其刑事责任,从法律而言,目前对朱女士可能最好的保护路径就是离婚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男方伪造证件、与他人培育胚胎的行为,完全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男方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朱女士同意将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或用于培育胚胎等支出,均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女方也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此外,因朱女士身患重病,后续复查与医疗成本高昂,法院同样有理由在财产分割上大幅度倾斜。如果司法在财产分割上能大幅度向重病、无过错的朱女士倾斜,追究男方伪造证件与赠与财产的法律责任,已是向社会宣告:违背婚姻契约者必将付出代价。
但,如果朱女士没有罹患疾病呢?如果她只是相夫教子多年,突然遭遇男方出轨呢?视频中,朱女士反复追问的一句都是,“家庭妇女是原罪吗?”
因其初次向律师咨询时,律师的回复跟医院一样冰冷,“在你辞职回家的那一天,就该预见到未来有这种可能”。
观察大量离婚案件会发现,法官的确会酌情考虑女性的家庭贡献;但“酌情”的模糊性,让这份价值无法获得郑重对待。传统的“男强女弱”或以女性牺牲自我为代价的婚姻,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已表现出极高的脆弱性。我们常说男女平等,但男女经济地位大多不平等。在传统家庭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一般是丈夫,而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甚至为此妨碍或牺牲了职业发展的妻子,就成为价值被贬损的一方。
我们的上一代还会说“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而我们这一代的很多一家之主已经大言不惭是自己赚钱养了老婆和孩子。“我养你”听上去很美,细想之下,女性的隐形劳动被贬损或者忽略,这是许多离婚女性都要面临的困境,也是朱女士发出这句控诉的核心原因。
为什么结婚?答案多半是为了爱情。这么回答没错,但从法律上来说,婚姻更重要的目的是守护家庭共同体。正是因为预见到个人在一生中必然会遇到疾病、衰老、失业等脆弱时刻,才约定一个亲密同盟,承诺彼此守护,成为对方的最后防线。

在本案中,男方不仅婚内出轨,还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培育受精卵。这些行为是都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践踏。而朱女士案件之所以令人愤慨,还因为男方是在配偶最需要扶助时单方撕毁了这份契约,违背了互相忠实和相互扶养的承诺。女方2019年确诊肺癌、经历多次手术,至今仍需定期复查。在她最需要支撑的时候,丈夫暗中打算,将资源与精力转移给第三者。他选择在配偶大病初愈、处于生存与健康弱势时主张结束婚姻、切断扶养,本质上就是对家庭共同体冷酷的背叛。
除伪造证件与他人培育婚外胚胎外,令朱女士始料不及的,还有她在7月30日走入法庭的前几分钟,她又接到了男方要求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在这份传票中,在是否存在需分割的财产、是否有共同抚养的子女、是否有需要共同承担的债权债务几栏,男方勾选的都是“无”。这无疑又是对朱女士的沉重打击。
她不愿意离婚,因为一旦离婚,那枚冷冻着的胚胎就有可能激活,不仅其人格权益会受到严重影响,连女儿的继承权也会因此被稀释。而司法实践中,如果配偶身患重病、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双方没有达成妥善安置方案的,法院原则上也不会判离。
短时间内,因为彼此拉扯,纠纷不断,法院不会迅速判离。但对于已经破碎的信赖,已经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法律的作用无疑是极其有限的。
法律保障的只是爱的底线,但维续爱情上限的永远不是法律,而是责任、道义、同理和良心。
朱女士付出21年的青春与家庭劳动,换来的不是白头偕老,而是病痛时的背叛、资产与生育权的悄然转移,以及收到法院传票时的措手不及。此时朱女士需要的是法律援助、医疗救助与心理重建等多维度的社会支持系统,而我们需要的是重新审视婚姻的功能,以及婚姻里的两个人应该是什么样子。婚姻是一份契约,对于背弃承诺和撕毁契约者,法律上的惩罚极其有限,但如此就要断情绝爱吗?
其实,在朱女士遭遇的愤怒和失望中,同样蕴藏着爱和温暖,也可以看到一个女性对家庭的无私守护和奉献。这份守护并不能因为遭遇背叛就被贬低,不能因为被辜负就被评价为“不值”。所以,家庭主妇当然不是原罪。
应当被谴责的是那些无情的抛弃和卑劣的计算,而法律要做的是对那些家庭中的弱势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照护和扶助。法律对婚姻和家庭的保护,同样是保护人性中最美好的部分。
“法治理想国”由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