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俗赌约”将中公教育股价拉涨25%的发帖人安某(网名“南京路宝宝总”)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7日晚间披露,网名“南京路宝宝总”的安某(男),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虚假误导性信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此前,长期在低位徘徊的中公教育股价,在5个交易日内异常上涨25%,接连登上多个股票社交平台热度榜首。

在这背后推动的,是一个网名为“南京路宝宝总”的女性头像账号,7月2日在股吧发文称“中公教育(002607)一年内。涨不到20倍。我让在座的各位。一人搞一次!立贴为证!”,引发同花顺、东方财富等股民围观打卡。
对此,中公教育6日午间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对股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6日晚,深交所也通报称,已对相关投资者采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
虽然上市公司、交易所接连提示,但仍有大量资金在7日接力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其中不乏知名游资、机构。
据“第一财经”报道,实际上在相关“低俗赌约”发布之前,已有资金提前潜伏。此前,中公教育股价已经接近最近几年最低点,成交也长期低迷,6月30日、7月1日的成交突然大幅放量。7日盘后数据显示,买卖前五的交易席位,共计卖出该股1.53亿元,占当日该股总成交额的8%以上,部分席位为净卖出。这表明,部分资金在上涨前,可能就已大量买入该股。
中公教育的案例,在A股历史上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据“第一财经”报道,此前南京化纤(600889.SH)、中通客车(000957.SZ)、雷科防务(002413.SZ)等还曾出现过“卡点预测”的炒作事件。也就是在网上公开发帖,对多只个股走势、涨停时间,进行精准预测,且相关个股后来竟然真的在预测时间涨停。
无论是此次被“低俗赌约”式贴文扰动的个股,还是被“卡点预测”炒作的公司,在业内人士看来,都具有价格低、市值小、业绩不佳等三大共性。从操作手法来看,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通过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语言,进行强烈情绪刺激,借助网络空间传播发酵,获得大量用户特别是股民关注,进而达到影响股价的目的。
目前,发帖人已被立案调查,其发帖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前检察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结合本案事实以及《证券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个层面。
一是行政层面已确定违法,这是证监会立案的直接依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媒介传播证券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安某发布带有强烈看涨预期、低俗博眼球的“一年20倍”赌约帖,无任何公司基本面、政策利好支撑,属于误导性信息;内容在雪球、同花顺等股票社交平台病毒式传播,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完全符合监管处罚要件。
二是刑事方面的责任。刑法有一个罪名是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是故意编造、故意扩散,明知言论会刺激股民跟风、引发股价异动仍为之;客观上实施编造与传播行为,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立案追诉标准为行为人获利或规避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普通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出现异常大幅波动;或者多次编造传播同类煽动性股市言论。若查实安某本人未提前埋伏、未配合资金出货,单纯发帖造谣煽动情绪,优先适用本罪。
此外,魏景峰表示,如果存在蛊编、传播极端看涨误导信息,制造市场热度,人为抬高股价的蛊惑交易行为;或者提前低位潜伏建仓,全网造势吸引散户追涨后高位卖出套现的抢帽子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的虚假误导性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扰乱证券市场。如果监管部门最终调查认定其明知内容虚假,仍通过微博、股吧等平台大量传播,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判断,即使没有获利也可能构成证券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
此外,李亚表示,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是否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目前最值得关注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该罪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核心要件:编造虚假的证券信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开传播,扰乱证券市场情节严重。
作者:郑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