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凌晨3时许,中山坦洲交警在例行检查一辆粤T号牌小轿车时,发现驾驶人周某涉嫌酒后驾车。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周某呼气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民警随后将周某带往医院抽血检验。

询问过程中,周某交代,其当晚先后喝了三场酒,并叫了三次代驾。据周某所述,6月10日19时许,他与朋友在某家饭店吃饭,其间喝了啤酒。21时许,周某叫代驾前往某音乐酒吧继续饮酒。至6月11日0时许,周某再次叫代驾返回先前饭店喝酒,直至凌晨3时许。最后叫代驾回家途中,因感觉代驾绕路,便让代驾下车,心存侥幸自行驾车回家,不料随即被查获。

6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对周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广东交警、中山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