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他人被刺伤起诉索赔30万,法院:被告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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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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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遭遇殴打,他上前劝阻无效;当朋友再次面临殴打时,他用刀刺伤打人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5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何某为制止他人持续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必要限度,依法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赔偿请求。在判决书中,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被告何某致伤原告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进行了详细评析。

▲图据图虫创意

案情还原:

男子被多人多次殴打倒地不起

朋友劝阻无效用刀刺伤一人

2023年1月13日晚,郑某与朋友等人参加生日宴后,又前往泸州市合江县一KTV唱歌。同日晚,何某与朋友段某甲饮酒后也到该KTV唱歌。

当晚10时左右,何某与段某甲走出KTV准备离开,段某甲遇到了前女友裴某甲,双方的对话似有不愉快。裴某甲的男友陈某甲当时也在场,遂与郑某等人对段某甲进行推搡、殴打。

殴打过程中,段某甲跑到公路对面,陈某甲、郑某等五六人追上来将其打倒在地,并继续拳打脚踢。何某听到动静后返回现场劝阻,陈某甲、郑某等人暂时停止了殴打。然而,郑某在被拉劝返回KTV途中再次折返,对段某甲的头部进行踩、踢,何某及其他人再次劝阻。此时,段某甲侧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何某认为陈某甲等人可能还未罢休,遂转身走向自己停车的地方,在车上拿了一把“尼泊尔刀”(全长18厘米,刃长12厘米)挂在腰上返回现场,并继续劝解。

当时,段某甲在地上慢慢侧起身,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求助,陈某甲的一个朋友周某上前阻止,郑某则从公路另一边绕过去,又对段某甲猛踢几脚。何某见状,掏出“尼泊尔刀”冲过去,向郑某腰部猛刺两刀;郑某迅速跑开。在场陈某甲的朋友急忙上前阻止,何某也未再追赶。

段某甲见状从地上爬起来,在陈某甲及其朋友逐渐围拢的情况下,拉着何某逃离了现场。陈某甲及其朋友随后追赶,在北坛巷追上了段某甲。因接到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段某甲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何某打车回家,次日经公安局传唤后到案。

郑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治疗期间,何某支付了医疗费52000元。

2024年4月3日,经鉴定,郑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5年11月24日,合江县公安局向郑某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公安局告知撤销案件的理由是:何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争议焦点: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025年12月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何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何某致伤原告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一直充当劝解者的角色,因对方人多势众,即使努力劝解,亦无法阻止陈某甲、郑某等人对段某甲的持续殴打。直到郑某第三次殴打段某甲,何某才用刀将郑某刺伤,避免了段某甲受到进一步的人身伤害。何某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郑某进行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时机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对象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意图是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于正当之举。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刑法规定了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中的“防卫过当”与民法中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是两个衡量标准不同的概念。刑法中的防卫过当要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这时就须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行为客观上超过了一定限度,如果达不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民法的要求则是只要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何某的防卫行为可认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民法上的必要限度呢?法院认为,何某实施防卫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并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何某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再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等情况,何某防卫行为适当,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限度。法院综合认定:何某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审理判决:

原告索赔30万元,被告辩称系见义勇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受损失292286.80元。审理中原告将损失金额变更为308890.80元。被告何某辩称,被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何某致伤原告郑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审理中表示其已经支付的52000元可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不再向原告主张,系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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