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农民工家庭、城市新移民家庭、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家庭、单亲家庭增多,传统家庭教育方式和理念不能满足多元化家庭结构的个性化需求。同时,社会生活节奏快、学习竞争内卷大、中小学心理课程缺位等,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建设迫在眉睫。
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召开。会上,《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条例草案发现,其针对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学校指导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在第二章“家庭责任”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提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禁止安排学龄前儿童参加学科类培训;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两性关系,推进性别平等教育等。
条例草案针对分居或者离异的家庭情况也进行了规定,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必要时可由社区、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介入调解。此外,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与此同时,学校也同样发挥着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要任务。
第五章“学校指导”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经验交流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积极宣传科学教育理念、重大教育政策和家庭教育知识,介绍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回应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将生涯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教育、妇联、卫生健康、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为遭受校园欺凌、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改善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增强监护能力。教育、妇联等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情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并于六个月内跟踪回访。
若遇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怎么办?条例草案提出,将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强制接受有针对性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并接受跟踪回访。
红星新闻记者 吕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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