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余晖
据云南省监委10月16日消息:褚中志(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褚中志,男,汉族,1967年9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褚中志历任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省公路局副局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
2013年8月,褚中志任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
2015年1月,经云南省委批准,时任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褚中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0月,褚中志被双开。
当时的通报提到,经查,褚中志在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多占单位团购房指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30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并涉嫌犯罪。
2015年11月,褚中志获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厅副厅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邹某、尹某、武某、王某、刘某、周某、包某等请托人所送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并为相关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褚中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相关办案部门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虽不具备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但可依法从轻处罚。褚中志在案发前已主动上缴部分受贿款,其余受贿款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全部退缴,并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对褚中志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