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鱼某经人介绍,支付300元后欲和卖淫女子柴某发生关系,遇敲门检查后,柴某在从12层向11层转移的过程中坠楼身亡。随后鱼某和介绍人刘某被坠亡者家人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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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获悉,一审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鱼某和介绍人刘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5654.34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鱼某通过网络添加微信联系卖淫者,按照指示于2023年12月21日前往西安市灞桥区一高层楼下,后与刘某从事嫖娼行为,并支付费用850元。
期间,刘某向被告鱼某推荐死者柴某,鱼某同意后,刘某联系死者柴某来到自己所在房间为鱼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鱼某支付费用300元。后来有人敲门,房间内三人为逃避打击,彼此之间交流了个人信息,而死者柴某从案涉12楼房间向楼下11楼转移,从楼上坠落至1楼并当场死亡。
后据公安机关调查意见,柴某被排除他杀,系高空坠落死亡,死亡原因颅脑损伤。
柴某家人认为,被告鱼某、刘某当时抓住床单的一头,柴某抓住床单另一头往下挪动,在此过程中导致柴某从该房间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而柴某的死亡,二被告的行为均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鱼某辩称,本案中柴某所从事之卖淫行为系违法行为,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逃避公安机关之执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而选择了从楼上房间窗户到楼下的方式逃离民警查获,依法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与被告鱼某无关。而刘某辩称,死者因为多次卖淫行为被处罚,其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应该知道爬窗的危险性,可是其不听刘某的劝阻,执意如此,导致坠楼身亡。
一审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被告刘某与死者柴某向被告鱼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期间遇到公安机关的检查,死者柴某为逃避检查,提出其从案涉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并向二被告寻求帮助,二被告在死者转移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二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放纵,对造成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根据死者以及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死者柴某承担70%责任,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鱼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5654.34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