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的月女士(化姓)向九派新闻反映,其2月初通过“海居租房”中介公司(武汉燕安巢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余华岭佳园B区租房,此后三次遭催收人员的骚扰。
“中介租给我的房子有法律纠纷却拒不处理,我作为独居女性多次遭人上门骚扰,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想提前退租,房东以不知情为由拒退押金,希望职能部门核实处理。”
其称:“现在中介和房东均自称不知情,那就没有责任的话,承担结果和要解决问题的人是我,这不合理。且我要求退租,是因合同本身有约定,严重影响我人身、财产安全,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月16日,江岸区政府回复月女士称,经核实,本次催收事件系因该房屋前租客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前租客并非通过武汉燕安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住该房屋。针对月女士的退租诉求,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已督促中介公司尽快与双方协商退租方案,该局将继续跟进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维护租客合法权益。
针对该事件,涉事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回应,作为中介,无权调查前租客隐私及房东债务情况,发生类似事件只能帮租客与房东沟通。若租客对自己的行为有异议,可走法律程序。
【1】租客:担心催收人员半夜上门
月女士回忆,3月初某天22时左右,有三人敲门表明自己是某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杨某尽快还钱。独居的月女士没敢开门,回应:“我不是杨某,你们找错了。”
她以为这次是意外。三个月后,她从外地出差回来发现门口被张贴了催收通知书。月女士与被催收人杨某素不相识,房东事后向她承诺,会提醒物业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小区,也与银行说明真实情况。
9月4日,回到家的月女士再次发现门口被贴催款通知书,除日期变动,还另外添加了手写内容:“烦请看到和我联系想办法解决,回避没有意义。”
她找到租房中介公司,询问为何将存在法律纠纷的房子出租。中介称向公司寻求解决方案,但此后并未给月女士提供合理有效解决方案。
催收通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在月女士提出退租要求后,中介公司表示,能帮忙联系房东协调,退租需支付违约金。
月女士注意到,中介公司在租客条件上曾写明要求单身女性,实际出租的房子却让单身女性陷入潜在危险。月女士已明显感到催收人员的行为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担心催收人员再次半夜上门,她现在回家锁门都会将凳子抵在门后。
为维护自身权益,月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江岸区政府回复称,本次催收事件系因该房屋前租客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前租客并非通过武汉燕安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住该房屋。中介方仅提供房源信息对接及租赁手续办理服务,未参与任何租客私人财务往来。
“事件发生后,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第一时间与当事租客取得联系,建议报警以应对骚扰行为,并积极介入协调。目前,针对退租诉求,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已督促中介公司尽快与双方协商退租方案。中介公司表示,已为房东与租客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双方友好协商。下一步,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继续跟进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维护租客合法权益。”江岸区政府称。
【2】中介公司:觉得上门贴条不算骚扰
9月17日,武汉燕安巢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向九派新闻表示,经核实,9月确实出现张贴催款单的情况,房东已第一时间与银行沟通,明确告知“房屋当前租户与欠款无关”,要求银行停止张贴行为,银行已答应不再进行此类操作,当天房东已请物业将催款单撕掉。
但对于租客提及前两次遭催款一事,李女士称其并不知情。
对于“中介未核实房屋法律纠纷”的质疑,她解释,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签订合同后服务已完成,中介无权利调查前租客隐私及房东债务情况。“涉事租客两年前已退租,上一任租客住满一年无异常,中介并非万能机构,司法部门都不能随意查询个人隐私,中介更无此权限。”她称,作为中介,只能帮租客与房东沟通,对此事无需担责,若租客对此有异议,可走法律程序。
她说,房东是社区干部,处事合规,此前已配合处理催款单问题,若再发生此事,租客可报警处理,房东亦会配合。
“租客与房东签订了一年期租房合同,目前尚未住满,且入住后房东已先后花费近万元,为租客更换五六千元的柜机空调、三千多元的洗衣机。有人上门贴条我觉得不算骚扰,租客现在要求退租、退押金,我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她是无理取闹。若租客有异议,也可以与房东走法律程序。”其称。
对此,月女士称:“客厅原本就没有空调,这么热的天,所以才加的空调,并不是给我换的;原来的洗衣机几乎完全不能用,因有太多杂质。这些原本该有房东提供的合格东西,难道说这成本还要我来承担吗?这和被上门催债滋扰是两码事。”
天眼查app显示,武汉燕安巢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0万元,2022年-2024年参保人数为0人。
【3】律师:租户要求提前退租并退押金具有合理性
在该事件中,责任如何划分?遇到类似情况,各方应如何维权?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他认为,中介公司若知情却未告知,应承担主要责任;房东需承担一定责任;租客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中介公司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中介明知前租客欠债可能导致现租客受到骚扰,却未如实告知月女士,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了租客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客可以拒付中介费并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介能够证明自己在出租房屋时确实不知道前租客欠债的情况,且已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理的、必要的审查义务,那么中介可能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中介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如未对房屋的租赁历史进行合理调查等,导致月女士受到骚扰,中介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对房东而言,其有义务确保出租房屋不存在影响租户正常使用,保证房屋没有其他产权纠纷。在此事件中,虽然房东事后向租客承诺,会提醒物业和与银行说明情况,不允许陌生人进入,但这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月女士还是会受到催收骚扰,严重影响月女士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此情况下,房东有义务解决租客受侵扰的问题,如果不解决,租客有权退租,并要求房东和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月女士对房屋的欠债情况并不知情,也未实施任何行为导致纠纷发生的行为,所以月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谭敏涛称,租户要求提前退租并退押金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月女士因受到催收人员的骚扰,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已经影响到月女士正常使用房屋。而房东或中介却未能解决问题,导致租户无法正常居住,租户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月女士提前退租是合理的,且不应承担违约金,房东拒绝退还押金没有法律依据。
他认为,遇到类似情况,各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作为租户,应及时收集骚扰证据,如录音、视频、催收通知书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局等部门反映,寻求调解。若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并要求中介和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中介,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和解决问题的责任,协助租户与房东沟通,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若确实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
作为房东,应积极配合租户和中介解决问题,如向银行等债权人说明情况,避免租户受到不必要的骚扰。若因自身过错导致租户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租客要求解约,向租客退还押金和返还剩余租金。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编辑 肖洁 任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