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王宁宁】 娃哈哈百亿信托争夺案出现阶段性进展。一时间,#宗馥莉输了#成为社交网络热词。
现在谈输为时尚早。“香港高院的裁决只是解决临时程序问题,尽量避免对实体问题作出判断。”8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离岸信托是否有效成立,仍待观察。
8月1日傍晚,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现场获悉,在香港高院开庭聆讯后公告的法律文书中,娃哈哈现任董事长、宗庆后之女宗馥莉(第一被告)暂时被禁止提取或抵押香港汇丰银行账内资产。
这份长达43页的法律文书,首次披露了三位原告,即宗庆后的三名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下称“宗家三兄妹”)提交的3份文件、宗馥莉方提出的5条立场和宗氏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线等。
资产保全令是暂时的
香港高院的法律文书,首先可以明确有设立宗氏家族信托的计划,这是娃哈哈前董事长宗庆后为“宗家三兄妹”所设,委托其女宗馥莉代为设立,并签署了委托书。
截图来自香港高院公告的法律文书
宗庆后离世后,因宗馥莉与“宗家三兄妹”对设立离岸信托相关事宜未达成协议,使得该信托目前没有成功设立。根据委托协议,“宗家三兄妹”将宗馥莉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要求确认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的受益权以及账户资产去向。
此次香港高院维持的原告主张,实质上是一个禁止令或资产保全令。在表述上也有新变化,例如,法官将草案命令中的,暂时禁止被告宗馥莉“处置或减损资产”的表述,替换为暂时禁止其“提取或抵押”。
香港高院还补充明确了这一禁止令的有效期,即这一命令持续有效,直至“宗家三兄妹”对宗馥莉在杭州中院的索赔事项得到处理为止。另外,法官加上了“或者直至法院另行下令”。
7月4日,该案件已在杭州中院受理立案。
“香港法院的裁决基本上只涉及为‘宗家三兄妹’设立的离岸信托部分,只解决临时程序问题。”赵廉慧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离岸信托是否有效成立,仍待观察。
信托及受托关系问题待审理
记者在梳理该法律文书时注意到,对于信托与受托关系,双方存在明显争议:“宗家三兄妹”认为委托协议给宗馥莉确立了一种信托关系,宗馥莉与建浩公司都不拥有汇丰银行账内资产的任何实际收益,“宗家三兄妹”拥有专有权益。
宗馥莉方则认为,“宗家三兄妹”并不拥有该账户专有权益。在涉及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收益方面,宗馥莉可能负有信托责任。目前离岸信托并未设立,汇丰银行账户是用来投资的,投资决策由建浩公司决定。
此外,宗馥莉的律师提到,设立信托的协议本身的可执行性也存在疑问。
“宗庆后海外家族信托的安排,有两层信托关系。”中原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总经理朱夙哲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层,宗庆后将建浩公司股权及银行账户资产委托给宗馥莉名义持有,保障“宗家三兄妹”及其子女的利益,而非给宗馥莉的个人财产;第二层,宗馥莉需要按照第一层信托关系,为“宗家三兄妹”设立离岸信托,保障其利益。
赵廉慧也提到,宗氏家族信托有两部分意图,第二部分是打算设立信托无争议。但问题是,第一部分的安排是否也是一个信托?如果存在信托,是遗嘱信托还是生前信托?
对于信托与受托关系,香港高院认为该问题仍存在重大争议,暂不做最终判断。
交锋焦点:汇丰银行账内资产是否为信托资产?
回看杭州中院诉讼案中,“宗家三兄妹”主张的是,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而非由此产生的收益)才是诉讼中的相关资产(信托资产)。
这是双方前期一直未谈拢的地方。宗馥莉方认为,根据其与宗庆后签订的委托协议,第4条提到,三个信托为不动本信托(不动用本金),信托资产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
宗馥莉认为,只有固定资本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而非固定资本本身。此外,每个信托注入7亿美元只是理想状态,并不现实。汇丰银行账内资产未达到21亿美元,“宗家三兄妹”不能主张各自拥有7亿美元权益。
根据该法律文书,“宗家三兄妹”提交了三份文件:第一份,宗庆后给郭虹(曾任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的手写文件,未标注日期,内容提到办理“宗家三兄妹”的信托,“每人7亿美金”。
第二份,宗庆后签署的委托协议,以及宗馥莉签署的中文确认函。第三份,宗馥莉与“宗家三兄妹”达成协议后所签订的协议文件。
信托推进期间,双方就选择信托公司等事宜也产生了争议。“宗家三兄妹”认为宗馥莉方在拖延,宗馥莉则回应称,因存在分歧未推进信托计划,并非有意违反协议,她并不承认手写文件的有效性。
据不完全测算,若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存入21亿美元,按当前美元定期存款利率(3.7%~4.3%),每月利息或高达600万美元至750万美元。
宗馥莉方重申5条立场
“关于汇丰银行账户本金的归属,还有很多情况没确定,具体还是要看杭州中院的裁决。”赵廉慧说。
杭州中院诉讼案将会聚焦哪些争议点?从“宗家三兄妹”的诉讼请求中或许可略知一二。
该法律文书显示,在杭州诉讼案件中,“宗家三兄妹”提出了主要诉求:第一,判定建浩公司名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为“宗家三兄妹”享有受益权的信托资产;第二,宗馥莉需向信托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第三,请求判定宗馥莉履行手写文件、委托协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第四,判定宗馥莉支付原告利益收益,以21亿美元为基数;第五,判定宗馥莉向“宗家三兄妹”赔偿擅自转移的信托财产。
与此同时,宗馥莉方重申其立场。
宗馥莉不承认“宗家三兄妹”提交的“手写文件”的有效性;第二,不同意对信托协议草案作任何进一步的修改;第三,将继续以适当速度设立离岸信托;第四,除了信托内容,无义务回应其他信息请求;第五,如果“宗家三兄妹”提起诉讼等损害宗馥莉的利益,其有权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记者注意到,宗馥莉还坚持在协议草案中新增一项条款,规定由她担任离岸信托监护人,并拥有决定信托期限的权利。此外,由于宗馥莉在协议草案第9条提出了一些条款,使得其本人也可能成为信托受益人。法律文书中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此外,宗馥莉还提出了一项提议,将其子女纳入离岸信托受益人范围。
或可预见的是,娃哈哈百亿信托案出现阶段性进展,但该案中存在的信托关系、信托资产范围等诸多争议,将在后续的杭州中院审理中继续成为博弈焦点,大河财立方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
附整理:宗氏家族信托设立时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