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有损国格”的交往风波
创始人
2025-07-14 2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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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提供具体的交往内容等相关信息呀,没有这些细节,我很难准确地写出一场“有损国格”的交往风波呢。比如是与哪个国家或群体的交往,具体的行为表现等,有了这些我才能更好地创作哦。


文丨東昇 王皓 李一鸣

编辑丨卢伊

大连工业大学的学生规范里,有着这样一项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当这项内容出现在一纸拟开除女大学生学籍的处分公告中,大连工业大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情的起因是一些被他人公开的视频。2024年12月,CS2上海世界锦标赛期间,乌克兰知名选手Zeus在自己的粉丝群发布视频,称与一名中国女孩发生关系。随后,该女生被曝为大连工业大学在校生,加之有关“女生本来有男友”“Zeus本人也有妻子”的信息在网上流传,让这件事的热度持续了很久。

事后,大连工业大学决定拟开除该女生,并在公告中公开了其真实姓名,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处分依据,便是开头那句话。依照校方的逻辑,女生的行为至少是“有损国格”的。

事件发酵后,有关个人私德是否被过度上升为公共事件,导致一方被迫遭受舆论审判,以及校方处分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舆论场撕裂加剧。

冷杉RECORD多方联系大连工业大学,均未获得采访回应。而身处风暴中心的女孩,失语至今。

公告合法性与程序正义受质疑

事件发酵是从一份拟开除女大学生学籍的处分公告开始的。

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网站发布了《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处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内容为“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内容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尽管校方并未公开回应,对李某某的处罚与网传交往事件相关,但依照通报中的逻辑,涉事女生的行为至少是“有损国格”的。

据通报,大连工业大学曾在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涉事学生送达了《拟处分告知书》,此次在官网发布公报是“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且公告中直接写出了涉事女生的真实姓名,并经部分媒体原文转发。

“这个公告本身实际上就是违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解释说,无论是针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还是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都应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除非实在找不到当事人,或涉事事件与其他人及公共利益相关,才会采用公告方式通报。而大连工业大学发布的公告中说明此前已向涉事女生送达处分决定,却仍公布女生个人信息,这是对个人隐私的极大损害,公告本身已违法。

大连工业大学的公告

赵宏建议,李某某除就大连工业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针对该处分所依据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本身提起附带性审查。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校规违背上位法,不应作为开除学籍的依据,校方或因此撤销开除决定,李某某可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帅亦有类似看法:首先,在处分决定的合法性方面,校规有关规定明显存在“校规突破法律”的问题。“上位法未将‘私德问题’纳入开除情形,学校自行增设处分事由,本质上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外剥夺’,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

在张帅看来,此事更关键的是程序正义的缺失。该规定明确要求,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前,必须“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权。但从公开信息看,学校既未举证“恶劣影响”的具体事实,也未证明已让学生充分行使申辩权——仅凭公告送达告知书,难以认定学生真正获得了救济机会。程序瑕疵足以让整个处分决定的效力存疑。

有损国格,还是侵犯隐私?

而事件的另一方,乌克兰人Zeus近日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大概半年前,他在某社交媒体上发过几段视频,视频能看清女孩的脸,但“内容没什么露骨”。在表达自己后来才知道女方有男友的同时,他澄清自己当时“没结婚,也没谈恋爱”。对此举“影响别人的生活”而感到后悔,并在意识到事情严重后“就把视频全删了”。

“请停止仇恨。谁都会犯错,这次我也长了教训。这事儿就让它过去吧,希望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如果我能为那个受影响的女孩做点什么,我一定尽力。”Zeus表示。

尽管也有不少对他曝光女生隐私的批判,但外界有关女生“私德有亏”“有损国格”的声量更大。但,那条“有损国格”的校规,是否具有合法性?

Zeus在社交媒体的回应

赵宏指出,大连工业大学校规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里“有损国格、校誉”的表述,是对个人的道德压制。它荒谬地将学生私人情感与国格、校誉等抽象目标强行捆绑,本质上是将性视为一种资源,才会得出与外国人交往有损国格的极端迂腐结论。若允许此类校规存在,既与《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范目的相悖,也会排挤和贬低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

而针对大连工业大学在通报中直接公布了涉事学生真实姓名的做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艳丽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该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学校在通告中使用学生真实姓名,导致该生遭受网暴及不当社会评价,显然侵犯了其名誉权;其次,该生与外国人交往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可私下提示,但无权干涉,更不应公示。”周艳丽说。

周艳丽还认为,学校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过重,依据不足。学校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但“该生仅是与外国人交友,无法证明其不能完成学业。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开除学籍的行为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上位法。虽该校校规对与外国人交友的处分有规定,但该生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学校却直接据此作出开除决定。”

“因此,从学校公告来看,该生的行为并未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处罚过重。”周艳丽称。

拷问高校管理权的边界

“大连工业大学现在只是拟作出处罚决定,即该决定尚未作出,希望学校能及时改正错误,否则必然违法。如校方坚持处罚,不仅面临法律上的可诉性风险,同时也传递出‘纵容侵权、惩罚受害者’的危险信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令律师认为。

王令分析,从法律视角看,大连工业大学这一处罚存在私权领域干预、身份错位等根本性缺陷,正当性与合法性存疑。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其私人关系若不涉及卖淫嫖娼或未成年人,即属合法行为范畴。校方以“不正当交往”为由介入公民私域,实质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定性,构成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

另外,此次事件中真正的违法行为人是外籍男子,而非李某某。外籍男子虽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及《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条款,却未被追责,反而受害者李某某被学校认定为“不当行为人”。这种“惩受害”而“纵侵权”的逻辑,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禁止泄露妇女隐私的基本原则,也暴露出校方对性别平等理念的认知缺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的公开评论

在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律师看来,除事件本身外,此事引发的法律与伦理冲突值得关注——本案折射出高校管理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道德规训与法治精神的深刻矛盾,需从更深层次探讨。

需要指出,高校的处分权源于《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但该权力并非无限的。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及《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学校行使管理权时不得侵犯学生基本人格权。

“高校有权维护校园道德风气,但无权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梁宏刚说,私德问题属于个人自由范畴,除非触犯法律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学校不应以“道德审判者”身份介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高校处分应“以法律为基础,以纪律为补充”。

因此,梁宏刚认为,学校主张公开通报是为警示教育,需证明公开姓名是唯一有效手段,“若通过匿名通报、内部处分等方式同样能达到目的,则公开姓名不符合比例原则。公众对高校事务具有一定知情权,但需以不侵犯个人隐私为前提。若事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学校应以保护学生隐私为优先。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此外,梁宏刚强调,此事对网络时代隐私保护提出挑战。在他看来,当前个人信息一旦公开,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和社会性死亡。学校作为公权力主体,在作出公开决定时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可借鉴欧美高校的‘隐私影响评估’制度,对公开信息的必要性、范围、后果进行预先审查。”

“总之,女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决定;若主张隐私权、名誉权受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外,可向网信部门投诉学校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梁宏刚说,“高校不仅是知识传授场所,更是人格塑造的重要空间。”对于尚未触犯法律底线的私德问题,学校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梁宏刚建议,可设置“观察期”“行为矫正计划”等替代措施,而非直接开除学籍,避免将学生推向社会边缘。另外,他还建议高校建立“分级通报制度”:对涉及违法犯罪、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公开;对道德瑕疵类事件采取匿名或内部处理。同时,加强师生隐私权教育,形成尊重人格尊严的校园文化。

“面对社会关注事件,学校应避免‘情绪化执法’,而是以法治框架主导处理流程。”梁宏刚说,“大连工业大学女生私德事件,不仅是单一处分个案,更折射出高校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困境与伦理挑战。学校在维护校园秩序的同时,必须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遵循依法行政与比例原则。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平衡管理权与个体权益,才能实现教育目标与社会正义的双重价值。”

高校不应成为二次伤害的制造者

作为律所合伙人,张帅常年处理教育领域纠纷,还兼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团委书记。他认为,此事暴露的法律问题值得警惕,“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大连工业大学对涉私德争议女生的处理,核心问题在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是否守住了法律边界”。

实际上,这份2017年8月修订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更多“特殊条款”被网友翻出,它们与此次引发讨论的“有损国格”条款一起,描绘出了这所高校的管理画像:

第十九条(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者,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显然,这些条款在当前高校管理中较为少见,即使有所规定,多数高校也通常以批评教育、通报警告或小额罚款为主。特别是随着社会观念开放,多数高校已不再将未婚性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畴,更多聚焦于性行为引发的违纪后果,“而该校有关处分与当下对个人私密行为的包容趋势存在明显差异。”梁宏刚表示。

“这些条款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校在学生管理中‘强化行为约束、侧重预防引导’的理念,但其部分规定对个人行为的干预范围较广、处罚力度较高,与当下高校‘尊重个体权利、区分行为故意与过失’的管理趋势存在差异。”梁宏刚说。

“教育者本应是权利保护的践行者,而非二次伤害的制造者。”张帅直言,高校虽有引导学生遵守公序良俗的责任,但这种引导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私德问题若未触犯法律,充其量是教育引导的范畴,上升到开除学籍,实质是将道德评判凌驾于法律之上。教育的本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非用最严厉的惩罚“一棍子打死”。

张帅表示,高校管理权不是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无论是处分学生还是通报管理,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不可破、权利边界不可越”的原则。

“否则,再冠冕堂皇的‘维护校誉’理由,也难以掩盖权力滥用的法律风险——这既是对学生负责,更是对高校自身法治形象的守护。”张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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