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不应成为缺氧车厢的“第二层屏障”。在紧急情况下,执法者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公众的安全与权益,而不是成为阻碍救援或造成混乱的因素。当车厢缺氧等危险状况发生时,他们应迅速与救援力量协同合作,引导乘客有序撤离,而不是仅仅站在一旁维持所谓的“秩序”。如果执法者只顾自身形象或职责范围,而忽视了乘客的生命安危,那他们就背离了执法的本质和使命。只有当执法者积极融入到救援行动中,成为推动安全保障的有力力量,才能真正践行其应有的价值,而不是在缺氧的车厢中成为那道阻碍生机的“第二层屏障”。
沪昆铁轨上,钢铁撞击的巨响撕裂了2025年7月2日的平静。K1373次列车脱轨后,列车车厢化为密闭蒸笼。越来越稀薄的空气里,老人胸腔剧烈起伏,孩童啼哭从嘶哑渐至微弱,汗水在座椅上洇出深色印记——这不是灾难片场景,而是数百人共同经历的3小时。
在反复恳求打开车门通风被拒后,一名黑衣青年举起了鲜红的安全锤。当玻璃爆裂声响起,欢呼声浪中涌入的是新鲜空气,更是生命通道。荒诞的是,这个为众人劈开生路的动作,却得到一纸“批评教育”的官方结论。我们为黑衣青年鸣不平,他砸开玻璃让人得以喘气,拯救了同车旅客,应该是英雄。作为律师,我们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
一、法理天平上的求生者:紧急避险不是“犯罪”
当乘客身处高温缺氧、健康乃至生命遭受现实威胁的车厢内,这无疑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紧急危险”。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核心在于“迫不得已”与“利益衡量”——所避免的危险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损害。
砸窗通风,换取数百人宝贵的呼吸权与生存机会,其保护的生命健康法益显然远远大于一块车窗玻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彼时车厢已成“闷罐”,乘务人员面对合理诉求拒绝开门通风,乘警作为执法者错误充当起缺氧车厢的“第二层屏障”。乘客在反复沟通无果的绝境下,被迫选择自救。这完全符合“迫不得已”的法律要件,属于紧急避险。
法律绝非要求公民在生死关头仍须束手待毙、温顺就范。当官方救助渠道堵塞失效,公民以私力行使自救权,法律应予以包容与保护,而非事后苛责。黑衣小伙的行为,正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紧急避险权利的合法行使,不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谁不让开门通风?失职的执法者
在乘客挣扎求生时,列车工作人员坚守“不开门”的指令,表面是维护秩序,实则暴露应急机制的僵化与冷漠。高温密闭车厢已成险境,当乘客特别是老人、儿童已出现明显不适,乘务人员仍机械执行规定,拒绝开门通风,客观上使一车乘客陷入更危险境地,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笔者经查询我国法律与行业规范,发现对保障旅客安全有明确要求。比如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这为保障公众在各类场所的人身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再比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为旅客提供必要服务,全方位保障安全。在应对旅客列车突发状况方面,相关应急处置办法也有具体规定,《旅客列车空调失效应急处置办法》第九条指出:“当旅客列车空调失效超过20分钟不能恢复且列车不能维持运行时,列车长应及时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沟通,并根据车内温度和旅客舒适度作出动车组开门、其他旅客列车开窗的决定”。此外,《高速铁路动车组车辆故障应急处置办法》也规定:“若停车超过20分钟,即应开启应急通风系统或开门通风”。
在极端环境这一特殊情境下,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无疑是重中之重,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最高准则,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对刻板秩序的维护。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这样令人深思的情况:当车门紧闭成为阻碍生命通道的“绊脚石”时,相关责任人员是否真正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他们的决策逻辑里,是否习惯性地把“避免犯错”置于“挽救生命”之上?执法者是否习惯于“体制化”机械执法?这是个严重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
三、“批评教育”的寒意:执法者不应站在救人者的对立面
警方对砸窗救人者“批评教育”处理,看似“手下留情”,实则隐含了对其行为“违法性”的潜在定性。这种处理方式向社会传递了令人忧心的信号:在极端危难时刻,个体行使法定自救权利仍需付出“被教育”的代价。
执法者不但没有支持救人者,反而站在对立面,将其置于需要被“教育”的位置,无疑是极大的讽刺。这样会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凉了公众对良善法治的信仰。当执法者面对承担责任和保护百姓的矛盾,选择了不保护百姓群众生命,而向僵化的管理逻辑屈服,执法群体的权威和温度也会被质疑。
罗马法谚有言:“紧急状态下无法律”,其精神内核正是法律对人性与生命的深切体恤。K1373次列车上的那把安全锤,砸碎的不只是一面车窗,它更应砸醒某些冰冷固化的思维。法律存在的终极意义,是护卫生命尊严与人之为人的基本安全。当车厢成为蒸笼,规则就不该是封锁生机的铁壁,执法者更不应成为第二层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