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一辆无人驾驶快递车在郑州北四环快速路高架桥上行驶,大河报报道后,引起郑州市多部门重视。相关部门回应称,将根据《郑州市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车辆进行监管,同时加快推进无人驾驶快递车测试牌照的审批发放。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了解到,上述《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公布。不过,在该《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参照适用非机动车的有关通行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多部门监管无人驾驶快递车上路
无人驾驶快递车在高架桥上行驶引发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
6月30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通过某视频平台搜索“无人驾驶快递车”,多条视频显示上路的无人驾驶快递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中一条名为《郑州首批圆通快递无人车“上岗”》视频显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安全性能稳定,能够主动避让行人,主动优化路线,快递分拣效率提升30%;还有网友称“不要奇怪!我们这无人驾驶快递车上路一年多了”。
由此可见,无人驾驶快递车有其现实之需。那么,其合法上路、安全行驶由谁审批监管?
6月23日,一辆无人驾驶快递车在郑州北四环快速路高架桥上行驶,本报报道后引起郑州市政府重视,并就市民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实施细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车辆进行监管。
此外,郑州工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大河报报道后,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无人驾驶快递车测试牌照的审批发放,推动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规模化试运营。
无人驾驶快递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与未公开的《实施细则》内容一致。
在《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低速电动车。
郑州市成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的统一实施,市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商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参照适用非机动车的有关通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上,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仅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在不具备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始终保证行驶在车道最右侧;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车辆识别标牌,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商业示范”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主体需担责
无人驾驶快递车上路时出现交通违法或者发生事故,谁负责?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道路测试、示范主体是指提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
同时规定,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需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
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
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安全员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安全员进行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