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
导语: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据@人民法院报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收起d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 现在的年轻人普遍不想生孩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价太高,买不起房,居无定所;在私企工作,工作和收入稳定性不强,失业风险难以控制,未来的风险不可预测,没有安全感;孕育孩子的成本高,生活成本、医疗等花销等很大,然而工资收入却很低,养活自己都很勉强,工作和生活压力大、非常繁忙,无法兼顾事业和家庭、照顾孩子;孩子教育问题让人很头疼......等等等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家庭的年轻人不敢生,因为非常生不起、养不起、更教育不起,生一个孩子都比较吃力,更别说生多个了。另外,现在年轻人的生育观念也相对老一辈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并不是现在的年轻人真的不愿意生、不想生、没有责任心了,也不是因为有计 生政 策限制才不愿意生娃,而是现在的年轻人再生育问题上,变得更加理智、更加理性和更加负责任了。我们这一代人养育儿女不比二三十年前父母辈爷爷辈了,不是只管生不管育的时代了,不能说:父母辈那么穷都可以把我们生下来和养大,为什么我们这一代就不行了?我们这一代,对孩子的养育、教育的要求,比以前可高了不是一点两点,我们这一代人要为下一代的人生负责,也要为自己的人生负责,追求的是优生、优育,而不是养活就行了。在不能为下一代保障最低基础的生活、教育、成长发展所需要的条件的时候,不生是明智的选择,不然只会祸害了自己的孩子也降低自己的生活质量,影响自己的人生发展。现在的年轻人不会盲目选择生孩子,不管少生还是多生,一定要优生,这是对孩子的人生和自己的家庭负责。特别是现在的女性生育意愿低,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对于女性而言,还有因为生育带来的身心损伤和事业发展影响,因为生育成本问题,女性在求职就业、职场晋升等方面,是会早遇到很多歧视的,生育孩子必然会影响到女性的事业发展的。为什么企业更愿意招男性员工呢?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生理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女性在职场上确实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大多数老板更愿意招聘男员工。然而,除了一些需要下工地干重体力活、环境危险等特殊的工种不太适合绝大多数女性,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工作,男女其实都是胜任的,只存在个体差异而不存在性别差异。对于18-25岁之间女孩子而言,其实受到职场性别歧视现象应该还稍微好一些,感觉没有那么明显。但是在生育高峰年龄段(26-35岁之间)的女性,在求职、晋升等方面,则更容易遭受不公正待遇。在这个年龄段,有男女两个候选人,若男女一样优秀,则会优先选男性,甚至女性候选人比男性候选人优秀(只是还没达到两个量级的层次),用人方也依旧会选择男性。即使有各种防止职场性别歧视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能明着一套暗里一套。比如现在的一些用人单位,因为不敢违规或害怕遭受社会质疑引来麻烦,自然不会在招聘公告里写“男性优先”或“仅限男性”,在内部晋升的时候也不会说男性优先晋升之类的话。但可能是明面上讲男女平等,而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就是按照这样的潜规则来的。为什么企业不愿意招育龄阶段的女员工呢?一方面,在女员工生育期间,企业是必须给孕妇带薪放假、给予特殊照顾的,更不能开除解雇女员工,然而工作还是要做,只能再招人来代替,企业需要承担女员工生育产生的成本。第二方面,现在这个社会节奏那么快,一年不工作就有可能职场脱节。女员工生孩子之后,很多工作都脱节了,重返职场需要很长的适应期,企业要追求效率,不想等女员工慢慢融入、慢慢适应。第三方面,女性生孩子之后的好几年里,都很可能要被孩子牵绊,被孩子分散掉一部分时间精力,不能完全专注时间精力到工作中来。综上几个原因,很明显对企业而言,招一个更年轻的女员工或招一个男员工的性价比,会比招一个育龄阶段的女员工要高很多。但是,这种不公正现象,是不应该存在的,必须要被遏制的。要想提高生育率、增强年轻人的生育意愿,我觉得以下这些点肯定是必须要做的:1、想办法降低房价、物价、医疗费用,降低孩子的生育、教育、养育成本,将生育成本全面纳入社保,发放生育补贴等,让生孩子、养孩子的负担能小一些,减少年轻人们的压力和负担。2、促进经济发展,去想办法提高年轻人收入,让上升空间、发展机会能更多一些,更公平一些,谁也不愿意生孩子下来和自己一起受苦。如果孩子生下来如果连放张婴儿床的地方都没有,生了孩子根本没时间陪伴教育,根本没钱养育,那谁还会愿意生?3、年轻人的就业出路、阶 层 流动上升通道等也必须做好保障,没有人会愿意生孩子来过苦日子的……4、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完善男性陪产假制度,提高男性共同抚养责任,鼓励男性共同参与育儿等。5、加强女性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增强女性生育福利待遇,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减少因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身体、心理伤害,减少因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职场事业影响、职场歧视,减少生育对女性求职就业和职场晋升的影响。生孩子这件事上,主要付出是女性,如果女性要为生育付出的代价过大且得不到任何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因为生育还要影响到自己的事业前途,那还有哪个女人会愿意生孩子呢?但是,也不能全部成本都让企业来承担,企业需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但毕竟企业是要经营运转的,不能让企业来给社会公共事务买单,必须要依靠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制度来进行。另外,有些地方有女性生育补贴,如果只靠给少量的补贴,比如一月几百元、1000元,根本无济于事,根本盖不住成本,还必须配备其他的相应措施才行。6、建设优惠的、安全的、方便的、人性化的、友善生育和育儿支持环境。比如完善普惠性公共托育事业发展,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廉价但办学质量好的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建设标准化母婴室,提高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备率等。(作者:耿向顺,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欢迎友好文明讨论)#微博新知博主# 收起d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把支持生育义务都扔给企业,最终就是死水一潭,或者只停留在文字上。在职女性生育期间,休长假,影响职业发展,这是其家庭和本人应该接受的结果。不能要求一年不上班,还正常晋升调薪,这是对其他人的不公平,无论男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么多年了,双休都落实了吗?有法可依是好的,但如果不能落实,就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立法的适度、可行,这个很重要。否则只是美好的愿景,经济能力和社会共识不足以支撑。 收起d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政策是好的,但落实起来可能难度会相当的大,想要晋职的人多的是,但是一个萝卜一个坑,随便一个理由就可以把人替换。建议男女产假同休,一样每人都四个月,男性如果不休,可以把假期给女性,女性如果不休,可以把假期给男性,总之两人一共八个月,自己夫妻商量,统称育儿假,休假期间一切福利待遇不变,由相关部门负责,减轻企业负担。我瞎说的2汉中·朱鹮广场 收起d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获通过#: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据人民法院报: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同时,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作出以下几点规定: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收起d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获通过#: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中国新闻网) 收起d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据@人民法院报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人民日报) 收起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