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因质疑丈夫和自己的女性朋友杜某有暧昧关系,女子徐某在与丈夫吵架后,前往医院殴打了正在住院的杜某,导致杜某昏迷,并在治疗20多天后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害人杜某的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经法院认定,去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因其丈夫矫某与被害人杜某联系,与矫某发生争吵后来到白山市某医院内,辱骂并殴打正在住院的杜某头、面部,杜某受伤后昏迷,经救治无效于去年5月7日死亡。后经鉴定,杜某符合肝硬化及肝坏死致肝功能障碍而死亡;杜某头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杜某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据徐某供述,自己此前和杜某是朋友关系,后来认识杜某的男朋友矫某,徐某便和矫某结了婚,“我俩结婚后,杜某总是给我丈夫矫某打电话说她想矫某,我因为这件事晚上在家和矫某互相殴打起来,我生气就去医院打了杜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因情感纠纷殴打被害人杜某,造成其轻伤二级,进而诱发被害人肝硬化及肝坏死致肝功能障碍而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因其丈夫矫某婚后与被害人杜某仍有联系,遂到医院殴打正在住院的杜某头、面部。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其殴打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殴打行为与杜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不准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本着罪责刑适应的原则,法院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鉴于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徐某当庭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法院对徐某的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