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5轮诉讼、176位船民:一张“便条”引发的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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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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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拉锯战的“便条”

湖光村位于武汉东湖风景区,村民们自1994年起在湖上持证经营游船。

2011年,在景区环境整治的背景下,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以每艘7万元的价格回购湖光村的私人游船。在村民的要求下,相关负责人开具了一张盖有公章的“便条”,承诺“如其他村价格高于湖光村,将补齐差价”。当时,部分船民签署了收购协议。

2019年,东湖管委会以55万元每艘回购剩余游船时,首批交船的船民拿着8年前的“便条”要求补差价,但被告知“两次收购是独立行为,无关联性”。

由于“便条”意涵模糊,双方各执一词。补差价的请求遭拒,湖光村176位船民将东湖管委会告上法庭。

7年,5轮诉讼、10份判决,船民们陷入了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1】

村民变船民

湖光村三面临湖,港湾交错,村子南端与东湖之滨的磨山隔水相望。30多年过去,村里年长的船民仍旧记得一位姓肖的孤寡老人在东湖“蹚船”的故事。

1993年的一天,肖爹爹划着木筏穿过东湖东段的团湖,到对面的磨山砍柴,船停在山脚,被两位年轻的游客看到了。“年轻人好奇,喊他借船玩。”他答应了,归还的时候对方付了10元钱。之后,肖爹爹经常去湖里“蹚船”,“有时候10元,多的时候20元,可以维持生活。”

资料显示,作为中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自唐宋起便是游览胜地,1950年正式得名“东湖风景名胜区”,1982年被国务院审定公布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早年,团湖上的木划船 图据受访者

今年66岁的李良芳,娘家和婆家均在湖光村,她是村里受肖爹爹启发最早一批到东湖“蹚船”的村民。1994年3月,李良芳花800元买了一条二手木船,下水第一天,赚了20元加一包香烟。她清晰地记得,当年4月16日的那个周末,坐船的人“特别多”,她“蹚船”的收入是400多元。

“到了夏天,更加不愁生意,只要下水就能载到人。”李良芳说,1994年,村民们纷纷前往邻市,购买企业淘汰下来的二手船,那年有100多户村民下水。到了1995年,“几乎家家户户都参与”,有的一户两艘船,常年以种菜为生的湖光村村民基本放弃了菜园子,划船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1997年,团湖区域的游船数量饱和,船民们因为抢生意频繁发生矛盾,不得不分组经营。李良芳介绍,湖光村的4个村民小组,被划分为两个船组,她担任黄家大湾和雁中咀组成的船组的组长。分组后,两个船组按码头轮流排班,集体分红。

湖光村的船民回忆,政府对游船的管理与他们下水的时间基本同步。1994年,首批船民每人向村里交了六百多元,次年第二批交了一千多元,由村委会转交区里的海事局统一办理船牌证。后来,湖光村划归东湖风景区管辖,船民们重新办理了船牌证,每年接受年检。

【2】

盖有公章的“便条”

湖光村的数百条游船在东湖平稳地划了十多年。

李良芳老公在村里的旅游服务公司上班,2011年9月,他带回消息,“政府可能要收购私人的游船。”不久,村干部领到任务,向船民宣传“收船”政策。

实际上,“收船”只是东湖从一片自然水域发展为国家5A级景区漫长过程中被纳入规范管理的一个注脚。面对无序开发乱象,1998年,武汉市制定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6年6月,作为武汉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东湖管委会成立,东湖的开发和保护进程加快。

“开展东湖水上经营船舶规范管理整治工作,是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和5A级景区的必由之路,势在必行。”2011年9月,东湖管委会印发的《东湖风景区水上经营船舶规范管理整治方案》(武东景办〔2011〕201号文件)称,通过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组建公司企业化运行,规范监管水上经营秩序,全面提升景区旅游形象。

上述方案的附件《东湖风景区水上经营船舶收购办法》显示,收购对象为东湖水域渔光村、湖光村、风光村、新武东村登记的各类船舶764艘,其中湖光村有证木划船275艘。有证木划船的收购价格为7万元每艘,含游船原值0.5万元、就业安置费2.5万元、经营权补偿3万元、奖励1万元。

▲被收购处理的木划船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摄

李良芳介绍,那时,船的生意“已经不好做了”,有人愿意交船,但也有人以此为业。“我随便弄一下,一年1万块钱好弄吧?”

湖光村时任村干部胡基荣说,他家有两艘船,他在带头交完自家的船后,还接着给身边的亲戚做工作。

为了安抚大家,2011年9月24日,水上经营船舶规范管理整治指挥部湖光村包村工作组组长孔水生写了一张“便条”,上面载明:“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游船回购严格按(2011)201号文件执行。湖光村、渔光村、风光村政策统一、价格统一。如其他村价格高于湖光村,将补齐差价。”除孔水生本人,“城乡处”李汉文也签了名。

见到“便条”的船民依旧不放心,希望能盖上公章。经过争取,“便条”加盖了“东湖管委会水上经营管理办公室”的公章。随后,部分船民签署了收购协议。

后来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1年10月,还未上交的340名有证渔船船主委托各村干部与东湖管委会以及旅游发展投资集团签订小游船公司经营协议。湖光村、风光村和渔光村分别以村为单位成立了三家公司,对东湖上的339条船只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3】

补偿纠纷引发多轮诉讼

2019年初,再次“收船”的消息传来,这次的木划船收购单价为55万元。

▲被收购处理的木划船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摄

湖光村船民的第一反应是高兴。他们拿着“便条”去找村委会,表示补差价的条件已达成,但村委会法律顾问称,“便条”意涵模糊,效力存疑。被泼冷水后,船民们寻求律师的帮助。

起先,船民们就2011年船只整治工作涉及的收购款项划拨情况、使用情况、发放明细等资料,多次向东湖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因不服“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李良芳等湖光村176位船民,先后于2019年9月、2020年8月联合起诉了东湖管委会。

两份终审判决均认为,相关信息系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的企业内部财务资料,并非东湖管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制作,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获取了,故不属政府信息,东湖管委会作出的答复并不违反规定。

打官司期间,2020年11月,船民们寄出《补齐差价申请书》遭拒收。武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东湖管委会的拒收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处理。2021年2月,东湖管委会作出答复,拒绝了补差价申请。

2021年5月,176位船民第三次起诉东湖管委会,要求撤销答复,重新处理申请。武汉中院支持了船民的诉讼请求。东湖管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7月,湖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9月,东湖管委会执行判决重新作出答复,依旧拒绝补差价。

打赢了官司,但没拿到钱,船民第四次起诉,要求撤销答复。武汉中院再次支持了船民的诉讼请求。这次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的是船民,他们请求法院明确责令东湖管委会补齐差价。湖北高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补偿职责,系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允诺,涉及一定区域内的政策执行问题,需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东湖管委会执行判决作出第三次答复,仍旧拒绝补差价。

2024年7月,船民第五次起诉东湖管委会。这一次,船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东湖团湖区域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摄

【4】

两次收购的关联性之争

针对同一纠纷提起的三轮诉讼,为何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前两轮诉讼中,法院均以“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东湖管委会针对《补齐差价申请书》的答复。两级法院均认为,东湖管委会未举证证明2011年未收购船的去向、2019年收购与2011年收购的关联性等问题。

第三轮诉讼中,东湖管委会提交了更多证据,法院首次将2011年、2019年两次收购的关联性作出了明确认定。

2025年3月,武汉中院(2024)鄂01行初412号判决认为,根据2011年整治方案,对有证游船的整治采取政府回购、带船入股或由村组织自主经营公司三种方式。2011年,部分船民选择了政府回购,部分船民选择由村集体成立公司自主经营。

判决认为,2019年整治范围内的339艘小游船系2011年整治工作中选择参与村集体公司经营管理的船只,并非船民所称“2011年整治工作未完成,而被纳入2019年参与整治”。因此,前后两次整治工作系针对东湖水面经营的小游船在不同时间段存在的不同问题及不同要求实施的整治工作,相互之间无可比性。

船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原审判决采信被告逾期举证的证据不合法,并表示并不清楚2011年的小游船整治有其他处置方式可选择,“被告提供的新闻报道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审期间,湖北高院确认了东湖管委会逾期举证的情况,同时表示,为实质化解案涉争议避免进一步程序空转,原审法院对来源于行政机关工作档案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采信,该院予以认可。

湖北高院认为,2011年整治期间,东湖水上经营船舶规范管理整治指挥部印制了政策宣讲资料,包村工作组入村对船民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工作,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过程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原告176人称不清楚2011年本村其他村民整治模式,且不清楚相关收购整治政策,缺乏事实根据,亦不符合常理。

2025年12月,湖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湖团湖区域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摄

【5】

“201号文件”姗姗来迟?

湖光村176位船民的诉讼代表人之一李滨表示,他们直到发生补偿纠纷,在律师的追问下,才意识到“便条”提及的“(2011)201号文件”的存在。

李滨说,2019年,经过一番争取,他们才拿到“201号文件”——东湖管委会2011年9月7日发布的《东湖风景区水上经营船舶规范管理整治方案》。也是在拿到“201号文件”后,他们决定打官司。

方案在“游船处置方式及政策”部分明确提到,对于有证游船,本着自愿的原则,船主可采取政府回购、带船入股或由村组织自主经营公司三种方式处置。方案附件部分详细介绍了三种模式,“供各村集体及本村船主自主选择”。

“但当时传出来的,只有政府回购一种方式。”今年3月,湖光村多位船民向记者表示,他们在2011年并未见过“201号文件”,也不知晓三种处置方式。如此,“船舶规范管理整治”被窄化为“政府回购游船”。

公开信息显示,开具“便条”的孔水生已退休。4月10日,记者尝试联系孔水生了解相关情况,电话未接通,其亦未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能联系上当年在“便条”上签名的另一人李汉文。

▲东湖团湖区域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摄

2011年,湖光村时任村支书为李宏念。村民介绍,李宏念于2015年去世,生前曾连任村支书十多年,长期被投诉举报。2015年12月,武汉电视问政节目曝光了湖光村村务管理及李宏念舞弊贿选等问题,节目中李宏念“村支书永远是老子搞”的言论引发媒体关注。

除了胡基荣,另外两位参与过湖光村2011年游船收购工作的时任村干部李梅香、杨大理均向记者表示,他们也不知道存在三种处置方式。

“如果我们当时就知道有三种处置方式,选择7万元回购是不符合常理的。无论是带船入股还是自主经营公司,长远收益都远超这个数。”李滨感慨,如果最初选择其他处置方式,就不会有“便条”的出现,更不会产生后续的纠纷和官司。

目前,湖光村176位船民正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船民在《再审申请书》中表示,原审判决错误采信东湖管委会逾期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对他们“不清楚2011年有其他模式可选择”的陈述进行不合理推断,加重了他们的举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实习生 吴润泽 匡锐健

主编 王继飞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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