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终于松了口气,压在心头3年多的巨石彻底落地了!”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下称乳山法院)的再审判决书送达桂林市民陈莉手中。这份撤销原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为她洗清了莫名背负的103万余元债务。
打工者莫名成股东
背上100余万元债务
时间回溯到2022年12月,陈莉的生活突然被一场跨省官司打破。她的银行卡、车辆及房产被乳山法院查封,执行文书显示,她需向债权人马某支付103万余元债务,她既震惊又无助:“我从来没签过任何股东协议,也没参与过任何公司经营,怎么就成了欠债人?”

原一审判决,陈莉背负百万债务。
原来,2015年冬天,陈莉在北京一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管理工作,2017年离职后便回到桂林生活。她万万没想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竟私下使用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2021年,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债权人马某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将王某与陈莉诉至法院。
更让陈莉无法接受的是,原审法院在未向其有效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审理,判决她与王某共同承担上百万元债务。
陈莉多次申诉无果后,委托广西竹润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代理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检察院监督启动再审
法院启动案件重审
“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名股东纠纷,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偏差。” 蒋律师发现,案涉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未经清算注销的责任主体应为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普通股东。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蒋律师还发现,工商登记文件中“陈莉”的签名均系伪造,陈莉既未出资、未参与经营,也未享受分红,完全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冒名股东”情形,依法不应承担公司债务。此外,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后股东名单中已无陈莉姓名,原审无视这一关键证据,直接认定其股东身份并判决担责,存在明显错误。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出具再审检察建议书。2025年4月,乳山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

法院裁定再审。
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
“被冒名股东”不承担债务
2026年初,本案再审在乳山法院开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东方逸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为滑某珩等人,陈莉并非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2017年底已不再是工商登记股东,不应承担清算义务及公司债务。

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
3月13日,乳山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此前的民事判决;王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某差价款;驳回马某对陈莉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邓振福
通讯员 蒋鑫 文/图
责编丨徐丽青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