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郑旭
近日,一则五年前发布的《追踪 |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处死刑》的新闻报道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起因是,上述报道中,岳父的家属宗某静以及岳父本人宗某某两名原告指控文章发布者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观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观传媒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3月17日,新黄河记者从正观传媒公司处获悉,针对此案,正观传媒公司已向宿州中院提出上诉,案件于3月16日二审开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正观传媒公司辩护律师周兆成表示,涉案报道全部来源于宿州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辅以多份司法文书与实地采访交叉验证,无任何捏造事实、侮辱贬损的内容,不应被判定构成侵权。

正观新闻报道案件一审进展情况被判侵权
据正观传媒公司旗下正观新闻客户端的报道,事件起因要追溯到一场因夫妻离异、孩子探望权纠纷、口角肢体冲突等一系列矛盾引发的纠葛。这场纠纷致使前岳父宗某某对前女婿王某挥刀相向,酿成惨案。
2021年12月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王某家人相关经济损失。
2022年6月,安徽省高院撤销宿州中院原判,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15日,宿州中院公开开庭重审本案。当年12月29日,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宗某某服判不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宿州中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最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原审被告人限制减刑。

正观新闻自2021年11月开始报道此案,曾连续刊发《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曾扬言要干掉女婿》《追踪 | 安徽男子被前岳父砍杀案一审死者母亲:凶手不承认砍了25刀未当庭宣判》等相关报道。
2021年12月30日,正观传媒公司又以《追踪 |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处死刑》为题,报道了该案的一审进展情况。正是因为这篇报道,被宗某某的家属宗某静等人将正观传媒公司告上法院。
宗某静等人认为,正观传媒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正观传媒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律师费3万元。
在宗某静等人看来,正观传媒公司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误导了千千万万的读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其有罪,在终审前亦享有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更严重侵蚀了社会对媒体的信任根基,毒化了健康理性的舆论环境,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12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观传媒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正观传媒公司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刑事判决尚未生效”成争论焦点,二审于昨日开庭
新黄河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法院一审认定的核心在于,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
换言之,由于宗某某在2021年12月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提出了上诉,案件又历经重审、二审,最终由死刑变成判决死缓限制减刑,死刑并非宗某某的最终生效判决。法院以此为基础认定正观传媒公司报道存在失实。
法院认为,该失实报道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给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正观传媒公司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标题未标注一审是否会误导公众”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判断报道是否误导公众,必须坚持标题与正文整体审查,报道正文已清晰载明“一审开庭、一审宣判”的全部审理节点,理性公众完整阅读后,绝不可能产生判决已生效的误解。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客观证据为支撑,对方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有公众因案涉报道产生了所谓的误解,“误导公众”的说法纯属主观臆断。
周兆成认为,本案报道内容全部来源于宿州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辅以多份司法文书与采访交叉验证,全文无任何捏造事实、侮辱贬损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舆论监督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以“标题未标注判决未生效”定责,本质上是为媒体创设了法外义务,且报道核心事实已被安徽高院生效刑事判决完全印证,所谓“报道失实”的认定根本不成立。
宗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则告诉新黄河记者:“我们目的并不是说一审判决下达后,正观新闻不能报道,而是要如实客观地报道。”上述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尚未生效,但正观新闻没按判决书上去报道,他们还会起诉其他媒体歪曲事实的报道。
3月17日,新黄河记者从正观传媒公司相关人士处获悉,该名誉侵权案二审已于3月16日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宗某某的家属对新黄河记者表示,他们现在并不希望再继续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对家庭造成二次的伤害,具体情况可以询问其代理律师。
媒体案件报道的边界在哪?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实际的媒体操作中,对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动态的。因为有些案件庭审时间较长,会经过一审、二审甚至重审等复杂流程,在此客观情况下,媒体往往会对案件阶段性进展进行报道,正观传媒公司因报道案件被法院一审判定侵害涉案人员名誉权,这类情况比较罕见。针对此案,记者也采访了多名案外律师,讨论该案判决情况及媒体报道的边界。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新闻媒体依法享有舆论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及时客观报道,本就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本案报道的目的在于让公众了解一起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刑事案件,提醒社会反思家庭纠纷背后的悲剧。正观传媒公司报道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正式司法文书,即使当时处于上诉期内,其内容仍是客观法律事实。媒体忠实引用判决书原文,既未捏造任何细节,也未添加侮辱性言辞或歪曲事实,新闻正文中还明确点明“一审开庭”“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等时间节点,并非误导公众将其视为终审判决。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也认为,本案中,即便一审死刑判决未生效,二审仅改判死缓,但宗某某故意杀人的核心事实经两审法院确认未变,该部分事实从一审判决作出时就具备客观真实性,并非因判决未生效而否定。只要新闻来源合法真实,无虚构捏造,主观没有侵权故意就不属于侵权。正观传媒公司对公开但未生效一审判决的引用是客观的,没有偏向性报道或者引导舆论,不构成对涉案主体名誉权的侵犯,“合法新闻报道的主观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客观传播事实、开展舆论监督,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优先引用法院正式司法文书、检察院起诉书、公安机关立案公告的内容,对于法院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时不加主观臆断引导舆论,仅陈述事实、不做价值判断和引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则表示,连续报道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连续进行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的报道。构成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在连续报道中的前导报道中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前导报道中的阶段性报道中的内容认定为媒体侵权行为。只有不同媒体的长期、连续报道,才能最大限度地不断接近真相,最终还原事实的真相。涉案报道属于该媒体对案件的第三篇报道,而在2026年3月又刊发了《追踪|男子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获死缓并限制减刑受害方家属称将继续申诉》最新报道,在这一新闻事件中该媒体进行连续报道时具有善良目的,是为追求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公正报道,不涉及被报道对象的人格侵权问题。
胡磊还表示,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规则中,认定名誉侵权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即存在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从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纵向发展来看,一审判决之后的终审判决,仅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死刑改为死缓,定罪部分维持不变,案件核心事实是被告人杀害他人的行为,始终是经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源于刑事案件本身带来的刑事责任,而非媒体对一审判决的正常引述。“从司法公开的角度看,审判流程的重要节点也需要通过新闻报道让公众及时知晓,这本身就是推进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讨论,能在司法实践更加审慎地把握法律事实认定标准和侵权构成要件。”胡磊称。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