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
基本特征为实现该功能效果必不可少的特征,是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本质特征,在各种使用环境下均不可或缺;适应性特征是因不同使用环境而具有的适应特定使用环境的特征,是在各种使用环境下起到适应、配合作用的辅助性、非本质、可变化的特征。
当说明书仅给出了一种使用环境下的实施例但又明确记载了该技术方案可适用于多种使用环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并根据已知实施例可以直接、明确获得的在其他使用环境下的实施方式,应当属于该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内容。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功能性特征的撰写需要前瞻性思维。如果技术方案可适用于多种使用环境,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避免因仅记载一种实施方式而导致保护范围不当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