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史凭
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告诉澎湃新闻,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3月15日,澎湃新闻致电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值班工作人员称,电话里面说不清楚,自己不清楚执法过程中的依据和事实等,值班领导刚出去处理其他事情了。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另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澎湃新闻3月13日报道,杨某艳于2026年1月12日在砚山县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购进了一头毛猪,并于次日早上在自己家中屠宰,后共得到鲜猪肉约358.80市斤(屠宰后自留约16.00市斤),随后拉到位于狮子山村入口处的摊位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她摊位上经营的上述鲜猪肉胴体上没有加盖生猪屠宰检疫检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也未能提供上述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她经营上述猪肉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按供述,截至案发时,摊位上的猪肉还未销售,准备按照均价10.50元/市斤的价格销售,当日未售出上述鲜猪肉。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及涉案鲜猪肉数量计算,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358.80市斤鲜猪肉货值金额为3767.40元,无违法所得。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认定,鉴于其系小摊贩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家属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其中幼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济负担重,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秉持罚教结合原则减轻处罚,依法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并处5000元罚款。
杨某艳告诉澎湃新闻,她和丈夫育有两个孩子,老大二十多岁,去年没赚到钱所以也未回家过年,18岁小儿子心脏不好,加之丈夫体弱多病无法外出务工,仅靠种地维生。
那头“惹祸”的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猪肉未售出就被市监局罚款5000元,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了钱,夫妻二人寝食难安。杨某艳称,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以后,她只能向亲戚借钱缴纳了罚款。
杨某艳表示,3月13日她曾接到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问她是不是将此事发布到了网上。她认为“罚我的款,猪肉应该退给我”。
针对杨某艳讲述的家庭情况以及借钱缴纳罚款一事,澎湃新闻曾向她家所在地的村干部核实,这名村干部表示“已入户,当事人称能理解”。
杨某艳的姐夫李某某向澎湃新闻称,杨某艳曾独自骑车到他家借钱交罚款,确实借给杨某艳5000元现金。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