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发生家庭暴力该怎么办?如何能让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快速离婚,尽早逃离危险?”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一些家暴受害者选择与施暴者协议离婚,需要等待离婚冷静期届满。这期间,可能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同样面临耗时久、流程烦琐等难题。
为此,方燕提出建议,在家暴情形下明确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她的提议引发了舆论的热议和支持。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家暴受害者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本就存在诸多隐患,亦可考虑通过加快诉讼离婚流程等方式,为受害者建立尽快逃离危险的“绿色通道”。
冷静期或成为受害者的“风险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程序,至今已实施5年多。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
根据民政部此前公开的数据,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占比从2020年的86.1%降至2023年的71.94%,然而,诉讼离婚占比也从13.9%升至28.06%。
在方燕看来,离婚冷静期减少了协议离婚比例,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家暴受害者的“风险期”。许多家暴受害者本已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的状态,期望通过离婚尽快摆脱施暴环境,然而,在离婚冷静期,施暴者可能采取更极端的手段进行控制、报复或施加更严重的暴力。
“很多家暴受害者为了绕开冷静期选择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的周期同样漫长”,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烦琐,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容易陷入“想离离不了、求助无门”的困境。
“一些受害者因冷静期无法及时离婚,甚至出现更可怕的后果。”方燕称,此前调研时,她关注过多起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的恶性伤害案件,这令她触目惊心。
2023年7月20日,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广州女子周某被丈夫赵某超持刀刺死。提交离婚申请前,周某长期遭受赵某超的家暴。2025年5月22日,在离婚冷静期第二天,贵州遵义凤冈县刘某杰将10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毒杀。
“这些案例暴露出离婚冷静期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风险”,方燕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适时修改《民法典》的建议,明确在存在家暴等情形且能证明人身安全受威胁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方燕建议从完善立法、证据认定、程序优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进制度完善。她举例称,可以从民政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通过试点探索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实际效果,为未来民法典的修改积累实践基础。
在证据认定层面,方燕建议在试点工作中明确可采信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和告诫书、人民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和病历、妇联等部门的调解记录和救助证明等。
方燕还提到,建议在试点工作中,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台。
如何为涉家暴离婚开辟快速通道
“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一建议引发关注后,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再次被大众热议。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曾在提案中呼吁删除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她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冷静期可能加剧弱势方的困境。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看来,家暴受害者想要摆脱不幸的婚姻,无论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和恶性伤害案件,“家暴的本质是控制,受害者想要摆脱控制,施暴者往往是不愿意的,甚至会用更严重的暴力行为逼迫受害者屈服”。
张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她的从业经验,不管是在离婚冷静期政策出台前还是出台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都很难办结协议离婚。很多施暴者往往在冷静期内或签字环节反悔,“预约容易,签字难”。
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杜芹律师也表示,家暴双方本就处于严重的心理失衡状态,强弱力量悬殊。在此情形下,往往很难达成公平的离婚协议,无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即便受害者不考虑财产、只求单独离婚,施暴方也未必会同意”。
多位律师专家表示,对于涉家暴类离婚案件,不建议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应首选诉讼离婚。同时,他们也对“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可行性表达了担忧。
“如果开辟了冷静期特殊通道,双方只要互相配合出具家暴证据,就能办理协议离婚。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考证?对其他遵守冷静期的登记者也是不公平的。”张荆担心,这可能会导致协议离婚程序上的混乱。
如果试点为家暴情形开辟冷静期特殊通道,有多部门参与联动,但最后的证据认定和办理由民政部门执行,张荆认为,这不仅超出了离婚登记人员的能力范围,也超出了法律授予的权限。亦有法律人士提出类似观点,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都存在认定难点,更何况是民政部门。
张荆表示,想要给家暴受害者开辟离婚绿色通道,“应该从法院和基层民警入手,而不是冷静期”。
南方某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存在恶劣家暴情形下仍能达成离婚协议,往往有一方妥协,不是真正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存在明显家暴情形的夫妻申请离婚,他们也会建议弱势方求助公安、妇联等部门,通过各部门联合执法收集家暴证据,“想要保护弱势方,保障他们的利益,只能通过法律来公正判决”。
在杜芹看来,当前更应尽快完善的,是专门针对家暴类离婚的诉讼程序。
针对涉家暴类离婚案件,杜芹建议法院设立特别通道,给予当事人特殊关怀与快速应急处理。同时,建立立案阶段的家暴排查机制,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程序的指引和快速启动;在向可能的施暴方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相关家庭关系指导令;建立“离婚”与“财产分割”分开处理的机制,可先行判决离婚,避免因财产分割等问题导致离婚程序久拖不决等。
“家暴绝非单纯的个人私事,其本质可能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采访中杜芹多次表示,离婚案件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介入处理,更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因此,降低家事法院的受理门槛、设立专门的处理程序,同样能够有助于解决家暴类离婚问题。
记者:王春晓
编辑: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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