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
新春已过,农事启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农用无人机”)即将迎来作业高峰期,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农业农村部门提醒您,节后复工开展农用无人机作业,安全规范务必牢记于心、落实于行,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在此,真诚希望各位操控员严格遵守以下作业要求:
1、农用无人机购买人应主动向属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操控员必须取得操作证书和购买保险,并在实施飞行作业时随身携带备查。
3、外地来扬作业的操控员务必要携带个人操作证书和机具投保证明,经引进农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现场核验无误后,农用无人机方可开展作业。
4、起飞前检查机具,确保农用无人机性能状态良好。
5、作业时,操控员和辅助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6、在合适环境、风力、温度下作业,禁止在雷、雨、雾及其他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作业。
7、作业全程操作员保持对无人机目视控制,确保其在可视范围内飞行,严禁超视距作业。
8、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服药影响精神时操作无人机。
9、起飞降落、作业飞行时,现场人员与机具始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起降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作业区及周边10米范围内应避免有电线杆、树木及建筑物等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10、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获得许可不得在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管制空域飞行,植保作业区应远离养殖场、学校、医院及居民生活区,远离水源地等其他生态敏感区。
11、特别提醒区域内铁路沿线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要遵守《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无人机播种、喷药、撒肥、投饵作业务必保持与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因农业作业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并按照规定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
12、根据《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用无人机作业时,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应优先采用制动或悬停操作,不宜盲目进行拉升、降低高度或转向等操作;出现紧急状况时,应以最快方式远离人群,尽快降落或迫降;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13、农用无人机电池充电或存放时起火,立即用绝缘工具将燃烧的电池移至空旷、无易燃物的区域,避免火势蔓延至其他设备,优先使用水基灭火器,不可用干粉灭火器,无灭火器时,用大量冷水持续冲洗电池,禁止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春耕伊始,安全为要。希望参加作业的操控员朋友们认真学习农用无人机相关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农用无人机作业安全,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