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5年12月的热搜词,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法》)。继封存制度的热议之后,《治安法》第80条近期也成为舆论焦点,“朋友、情侣间私发不雅信息必受处罚”“警察可随意调取私人聊天记录”等误解在网络上蔓延。
这些误解并非偶然,核心在于小视频的标题党式解读、条文修订背景的刻意忽视,再叠加公众对执法边界的天然焦虑,最终形成认知偏差。
本文不只是对《治安法》第80条的解读,更希望厘清这些认知偏差的原因。当人们的注意力不再聚焦明星八卦,而是关心公共事务,这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追问、对执法边界的审视,恰恰是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而正视这些认知偏差,不是为了苛责误读,而是为了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我们进行公共讨论的基础。

第80条修订了什么?
第80条中“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表述并非新增条款,其核心内容与施行20年的原版一致。修订仅将“计算机信息网络”改为“信息网络”,覆盖了微信、短视频等新型社交工具,同时将罚款上限从3000元提至5000元,新增涉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规定。
修订的背景是因为即时通讯普及后,淫秽信息通过社交工具传播增多,且易涉未成年人,在实践中还引发了“隔空猥亵”等新型危害,法律需通过修订来加强保护。

有人问:“传播淫秽物品不是犯罪么?”这里就要提到治安法与刑法的关系。《治安法》被称为“小刑法”,二者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核心分界标准,形成梯度治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的涉淫秽物品相关犯罪条文已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淫秽物品传播媒介进行了更新,因此《治安法》也应当及时跟进。
这个解释也适用于有人问“治安法里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为什么不是犯罪”,答案是《刑法》已有第352条规定了强迫他人吸毒罪,因此《治安法》才必须考虑到有的案件情节轻微不构罪但仍然要予以惩戒的情形,比如有的父母给孩子服用“聪明药”(其实是精神类管制药物,属于毒品)提高学习能力,即便不构罪也要被行政处罚。
必须要介绍的背景信息是,近20年《刑法》出台了八个修正案,新增了60-70个罪名,而《治安法》自2005年以来就没有修订过,仅在2012年做过一个文字微调。此次大修新增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与《刑法》对齐。这也是为什么本栏目多次撰文呼吁公众关注《治安法》修订。因为,这部法才是与我们的具体生活密切相关,也和国家权力迎面相遇的关键法治接口。
回到《治安法》第80条,它与《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衔接。《治安法》和《刑法》区别违法和犯罪的关键,叫做“罪量”。
传统的罪量主要体现为“数额”,数额不够就不构成犯罪。盗窃罪里1000-3000元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罪量;在淫秽物品罪里,罪量逐渐变成了“视频或音频文件个数”“点击数”“浏览数”“转发数”“注册会员数”等。因此,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比如牟利金额不足5000元,或传播数量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门槛,就按第80条处罚。再比如涉未成年人时,数量、金额、点击量等标准均减半。
至此,我们可以区分违法和犯罪。但疑问还没有完全解决,真正的问题是违法和不违法的边界又在哪里呢?有这么多人关注第80条,原因大概率不是“恋人之间互传私密照片”,好些网友留言“我们根本没有恋人,所以才有这个问题”。说得直白一些,拍黄片、卖黄片肯定属于违法犯罪,一定会被打击,那我只看行不行?我保存行不行?我发给朋友看行不行?

治安法对于“淫秽物品”的态度
《治安法》衔接了《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刑法》第367条明确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且排除了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作品。
所以,有的朋友,你们在微信等社交媒体里分享的,到底是淫秽物品呢,还是有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作品呢?退一步说,即便是前者,《治安法》就一定要介入打击么?
我们需要考量情节。《治安法》真正要打击的,是牟利传播、批量扩散、强制发送、涉未成年的恶劣情节,要打击的是那些有社会危害性但又没有达到犯罪追诉条件的行为。如果60分及格线是构罪的话,那么第80条打击的就是50-60分的部分。
我们再来揣摩下立法者的心态:《刑法》和《治安法》为什么要打击这些涉黄违法犯罪?其出发点是,这可能毒害心灵、诱人犯罪、冒犯正人君子、不利于公序良俗。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一个对性抱有健康心态的人,接触到含有色情乃至淫秽内容的信息,他的评价可能是“这都什么玩意儿”,他的反应可能是“捏着鼻子”,这些内容不一定会败坏他的心灵。但强家长主义的《刑法》出于保护所有人的心态,出于道德和秩序的追求,可能会把标准定得更高一些。这就导致全体人民适用同样的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也适用同样的标准。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在思想自由和社会道德与秩序之间找到平衡,而不是一禁了之。对待涉性作品,更重要的是从外部进行作品分级。禁止某些色情作品对不想看到的人构成打扰,构成冒犯或者剥削,这才是更负责任的态度。但这是一条正确但几乎寸步难行的路,影视作品分级的建议已经提出来30年了,至今也没有什么动静。它就是“房间里的大象”,一直存在却被集体回避。

如果说第80条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有点启发的话,那就是家长需要及时做性教育以及互联网素质教育。经常有涉性犯罪孩子的家长懊恼地告诉我:“孩子曾经问过我和性相关的问题,我觉得他还小,没跟他讲,还骂了他几句。”在他们懵懂的时候,教他们恰当性知识、给他们正确爱情观的,不应该是社交媒体上的小视频和小黄文,而是监护人。法律会打击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监护人一定要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

对扩张性执法权的担心
第80条的讨论,据说引发了不少人违法的焦虑:“我发过色情表情包,我转过小黄文……我是不是违法了?”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应当关注的是社会危害性,在私人领域的日常互动不应被随意认定违法。
但,人们在审视这个条款之后的焦虑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大家真正担心的是,当法律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将大量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轻微失范行为纳入违法时,会赋予执法机关尤其是警察权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才是《治安法》第80条讨论中隐隐的不安。

我国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着重刑主义倾向,这催生了现代对于高压威慑和密织法网的路径依赖。这些问题都在人们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中得以充分呈现,尤其是涉及“黄赌毒”的条款,它既有道德入法的需求,又是弘扬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但在扩张性的执法权之下,极易产生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等乱象,法律就会从权利的保障者异化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才是法律人警惕之处。
最近有人问,“你们法学老师怎么老帮着坏人着想?”因为在公法领域,最重要的命题就是对权力的限制。这就像看病找了西医,西医只会开刀,他也不会开中药。同理可证,你让公法学者为政府扩权,他也不太擅长。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尽善尽美,只有尽力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又不能以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本栏目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仍在继续,对所有的不同意见都保持开放的心态——“即便不是问题的提出者,也有权做出评判;讨论不是行动的绊脚石,而是明智行动必不可少的步骤。”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