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4日消息,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日前发布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
其中指出,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预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的刻制印章费、邮寄费以及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每宗案件预付金额一般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的一般不低于2万元。
深圳破产法庭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依法推进个人破产程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报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个人破产重整系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的程序,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预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的刻制印章费、邮寄费以及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每宗案件预付金额一般不低于一万五千元(夫妻合并重整的一般不低于两万元)。
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并指定相应管理人的,推荐人应当预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三、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账户开立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
债务人或推荐人应自收到管理人预付破产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账户足额预付破产费用。
四、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应明确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五、人民法院依照《条例》《报酬办法》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
六、债务人、推荐人未按管理人通知足额预付破产费用,或债务人未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支付破产费用,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可依据《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向债务人提供申请前辅导服务时,应告知预付、支付破产费用的相关要求、规定及不预付、不支付的后果,并在债务人签字确认后向其出具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回执。
八、个人破产重整申请立案审查阶段,合议庭应询问债务人是否同意预付破产费用,如债务人不同意预付的,可按债务人撤回破产申请处理。
九、指定管理人的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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