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20日下午,27岁女子王紫雅家门口被害案一审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一名经权威医学机构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法院将对其作出何种判决备受关注。
12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原定19日宣判的“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延期至12月20日。澎湃新闻了解到,王紫雅的母亲一审二次开庭期间放弃了民事赔偿。她表示,现在她唯一的要求就是判处凶手死刑并立即执行。
12月20日,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胡磊告诉澎湃新闻,精神病人不能免责,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过,王紫雅母亲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之后表示,他们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对被告人梁某某作出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前后矛盾,应该被推翻。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内,27岁女子王紫雅,在家门口被住在同小区的35岁女子梁某某持刀杀害。
起诉书称,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被害人住址时,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母亲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部、面部、胸部等处捅刺10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65岁的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后,王某某的母亲王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女儿名叫王紫雅,希望媒体报道时用她女儿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用打码,让大家记住她的女儿。
11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应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梁某某承认不认识被害人,并表示不想杀人,是因为受害人骂她。被害人家属称,梁某某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称其是正当防卫,也因此和她的辩护人发生分歧,庭审持续11个小时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解除自己的辩护律师,法庭宣布休庭。
在解除了辩护律师之后,相关部门为梁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并于12月16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也按照她本人的意愿为其作正当防卫辩护。
律师呼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应担责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王紫雅并非在家门口遇害,而是家里,凶手已经冲进了被害人的家里了。经鉴定,王紫雅家里留下的血脚印是梁某某的,属于入室杀人。此前,王女士称,媒体此前报道受害人“家门口遇害”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家里遇害。
北京刑事律师胡磊表示,被告人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虽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这并非免死金牌,刑法规定,没有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必须承担责任,可以从轻,但并不是有精神病就没事,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精准追责。
胡磊还提出,梁某某的家人早就发现了她精神异常,想送医,却因其本人不同意而不了了之,这也暴露了精神病人监护的漏洞,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完善精神病人的强制报告和监护人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