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4年,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冰先后借款给他人50万元和30万元,分别按年利率20%和24%收取利息,其间还收受辖区派出所所长的3.1万元现金。2024年9月,孙冰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今年9月,案件一审宣判,孙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7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
12月15日,此案二审在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图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检方指控:
“借款收息”、收受下属现金
2024年9月24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汉川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今年3月21日,孙冰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后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冰犯受贿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孙冰利用先后担任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副局长、党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茶楼、足疗店经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
据汉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刑初231号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了3起孙冰涉嫌受贿的事实。
2013年6月,胡某海为请孙冰关照其茶楼经营,以投资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孙冰提出借款50万元,按年利率20%“付息”。截至2020年9月本金50万元还清时,孙冰以“借款收息”的名义收受胡某海共7笔合计60万元,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万余元,孙冰共计收受胡某海好处费44万余元。
2014年11月,宋某乐为请孙冰关照其足疗店经营,以投资酒店装修缺资金为由,向孙冰提出借款30万元,按年利率24%“付息”。截至2018年12月本金30万元还清时,孙冰以“借款收息”名义收受宋某乐转账4笔共计28万余元,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万余元,孙冰共计收受宋某乐好处费22万余元。此外,孙冰还非法收受宋某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
2018年至2024年,孙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孝南公安分局肖港派出所时任所长汪某华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汪某华给予的现金3.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孙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认罚
一审被判缓刑
今年7月1日,案件开庭审理。
孙冰的辩护人辩称,胡某海、宋某乐的笔录存在大量雷同,怀疑笔录存在诱供、指供现象;胡某海、宋某乐均多次到孙冰办公室反复要求借款,孙冰主观上并不存在牟利的故意也不存在索贿的行为。对于涉及汪某华的部分,辩护人称顶多是打牌赢钱后的退款行为以及人情往来,不涉及行贿受贿。
辩护人还称,本案参照银行利率扣减利息对孙冰不公平,即使参照银行利率扣减,也应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的利率进行计算。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冰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孙冰的辩护人则表示,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认为被告人孙冰无罪,系为孙冰作无罪辩护。但孙冰的家属表示,能够接受本案判处缓刑。
今年9月,案件一审宣判。
针对辩护意见,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遭受殴打、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证情形。被告人、证人回答内容虽然相似,但回答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与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不属于非法证据。
经查,虽然被告人客观上非法获取胡某海利息60万元、宋某乐利息28.8万元,但监察机关并没有将这88.8万元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而是先求证被告人出借款项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数额,然后将该贷款利息数额从这88.8万元中予以扣减。为了求证精准数额,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孙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孙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7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检方抗诉
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今年9月12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称,被告人孙冰受贿71万余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冰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受贿后利用职权包庇黄、赌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他人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犯罪情节恶劣。一审判决未充分评判上述犯罪数额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不当。另外,被告人孙冰受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未真诚悔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不能适用缓刑。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还称,被告人孙冰的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和自愿性。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一直不认罪不认罚,庭审时也拒不承认其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冰仅在二次庭审中口头表示认罪认罚,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认定“认罪”和“认罚”。
今年9月,孙冰的辩护人向孝感市检察院发出《撤回抗诉建议书》,《抗诉书》称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不属实;《抗诉书》称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曾有借款行为并收取利息,利率未超过正常民间借贷利息标准;本案案卷可证明,借款人确有借款需求,孙冰系基于帮助朋友借款,利率与其他人一致,不应认定为受贿。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2月15日,此案二审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潘莉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