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群人胆子是得有多大呀?居然敢在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时候公然作弊!1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一团伙长期组织“枪手”跨十余省市替考,涉案金额逾千万元。2014年至2020年,该组织通过熟人介绍、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手段“打广告”。组织里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几年时间里,利用身份验核漏洞,替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东窗事发后,“枪手”组织里全链条的犯罪人员均受到法律严惩,主犯最高要面临五年半的牢狱之灾和百万罚金。
但,“我是霁月呀”注意到,与主犯相反的是,这些成功“作弊入仕”的人,目前得到的惩处,却仅是“开除”二字。这惩处,虽在行政纪律层面已属严厉,却仍令公众产生疑问: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个结局,是不是太“轻飘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为何到了执行环节,仅仅只是“开除”就没有下文了?
这绝非是小题大做,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关系到公共服务队伍的纯洁性与公信力,更承载着无数寒窗苦读学子的命运。作弊者窃取的不仅仅是一个职位,更是另一位考生的人生可能,是公众对“知识改变命运”这一社会基本信条的信仰。当一群人通过造假“上岸”,如果仅仅是以“开除公职”就了事,无异于告诉大家:作弊的最大风险,不过是把本不该得到的东西还回去。只要演技够好,运气够佳,就能赌赢人生。因此,霁月认为,此案决不能而草草翻篇,每一个参与过作弊的人,无论是否成功,都要接受惩处!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关乎社会流动的公平,也关乎公共利益与政府公信。此案大可以成为推动考试问责全面化的一个契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作弊土壤的滋生,守护好每一个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