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永恒
近日,多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收到上海医保部门通知,要求退还多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意外收到了第二笔生育金补发。11月17日,上海市医保热线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详细回应。
有网友晒出的通知短信说明了退款理由,“上海医保部门根据您所在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您已申领的生育生活津贴,需要您退还多领取的部门津贴”,并称可通过“随申办”app办理退款手续。

11月17日,网友唐女士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2025年9月生产后就申报并拿到了生育津贴,10月份收到了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寄送的告知书,称其“所在单位已申报了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我们根据所在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重新对您享受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进行核定,现您需退还生育生活津贴8996.00元”。
类似情况并非个例。据多名网友晒出的“随申办”app上退款截图,金额从数千到几万不等,有2025年9月生产的网友需退还生育生活津贴8996元,也有2025年1月生产的网友需退还47092.6元,也有2020年生产的网友需要退款约一万元。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发帖称,收到了第二笔生育金。
一名网友称自己是2023年7月生产,其晒出的收款截图显示,她于2025年10月份收到了上海市医疗爆料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医疗基金支出账户转来的7733.1元生育金。
11月17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上海市医保热线,咨询被退还与补发生育津贴相关问题,其工作人员称,“上海这边是这样,我们也收到一些(反映),今年生产的妇女,甚至还有一些前几年生产的妇女,收到了类似的退款通知的短消息。因为医保部门核算出来的最终标准,比她当时拿到的标准低,钱又多给的话,就叫她们进行退还了”。
“反过来,她当时拿到这笔生育金的金额,我们少给她的话,那么后面就进行补发了。”
其介绍,根据上海的相关政策,女性员工生育后申请生育金,如果该员工在12个月内没有更换过单位,生育金是根据该员工生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的;如果当时上述月平均工资标准没有出来,医保部门会按照临时性标准先行发放生育金,即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核定、发放,待医保部门在下半年核算出了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再次核算生育金,如果上述标准比第一次发放的标准要低,钱发多了,就会要求该员工退还多出的部分;如果比第一次发放的标准高,钱发少了,就会补发。
该工作人员介绍,退还、补发多余生育金的政策并非是今年开始实施的,而是一直都有,“一直都有要求退款的,有些个案(核算)可能时间花得比较长,几年前生产的(妇女)话,现在也有退的,这种比较少见”。
“因为社保缴费基数每年都在调整,当时算出来可能不对,或者说单位可能有重新申报的动作或者其他的一些情况,都会导致一些出入。医保部门核算出来,如果有多给钱的话,就会要求退还,少给的话也会补发给员工”。

记者查询发现,在“随申办”app的生育保险退款办理须知中,列出了常见的退款情形。
一是核定时单位未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后重新核定待遇,因此产生清算金额。根据本市生育保险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从业妇女在生(流)产前12个月内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按照本人所在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
退款原因系单位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涉及员工原享受的月生育生活津贴金额与实际单位申报后待遇重新核定金额之间存在差异,医保部门按规定予以清算。
二是事后审核监管,退还多领取部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事后审核监管要求,依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员工已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事后审核重新核定。
退款原因为事后审核发现与告知承诺内容不符,需退还多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