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11月17日,上交所日前对3家债券发行人予以书面警示,涉及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信批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

三家发行人违规行为如下:
2020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发行的“20镇城F5”“22镇公01”和“22镇城02”等8只公司债券存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其中,“20镇城F5”“20镇城F7”“22镇公01”和“22镇城02”四只公司债券分别存在4.5亿元、3亿元、7.98亿元、6.979亿元募集资金转入发行人一般户的情形,前述四只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此外,发行人未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情况。
广宁县汇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21广宁01”募集资金的60%应当用于广宁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6月,发行人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相关用途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涉及金额7065.6万元,占债券发行金额的35.33%。此外,发行人也未在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准确披露“21广宁0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广宁县汇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及时、准确披露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运营收益情况。募投项目存在完工时间延期超过1年、项目实际净收益较募集说明书披露的预期收益下降超50%的情形,但发行人未及时就前述重大不利变化披露临时报告,也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如实、准确披露募投项目相关情况。
此外,广宁县汇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董监高变更事项。发行人于2023年2月发生超过三分之一董事变动事项,但迟至2023年4月才披露临时报告;发行人于2023年11月发生董事长、总经理变动事项,但迟至2024年1月才披露临时报告。
鸿达兴业集团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存在债务逾期情形,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务逾期金额为88.73亿元,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此外,2021年3月至9月,发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涉及三起诉讼案件,单个案件金额均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发行人未及时就重大诉讼披露临时报告。
2021年,发行人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存货中的工业盐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发行人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对前述工业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此外,发行人对权证编号为C1500002009126220054118的采矿权重复记账,导致2021年度报告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多计0.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