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来担?车险赔不赔?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开门杀”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责任划分因情节不同而存在差异。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乘客“开门杀”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案例1:乘客“开门杀”致人重伤昏迷,司机负全责需赔偿152万余元
据广东汕头当地媒体报道,2023年6月9日,汕头一小车司机徐某某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某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就在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恰好从这1米的空隙经过。突然,车内乘客打开了车门,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因颅脑重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徐某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作为原告,将徐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起诉至龙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已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徐某某负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在道路交通安全中,驾驶人对车辆及乘车人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 徐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车人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其停车行为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徐某某未尽到安全驾驶及车辆管理责任,需对乘车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被告徐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因被告徐某某未为案涉车辆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4337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余1520430元的赔偿责任须由徐某某承担。
案例2: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车险赔偿24万元
“开门杀”是一种交通危险行为,指的是车上人员开门时未及时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事故,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类似“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出现此类事故后司机、乘客、车辆保险公司谁来承担责任往往引发争议,当事人最终选择对簿公堂。
最高法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法院认为,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案例3: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乘客负主要责任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任某某驾驶车辆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黄岩区某路段时,因乘客王某某开关车门时未注意安全,与自东往西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乘客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周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残疾。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2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周某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任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56215.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应视为一个整体,无论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还是乘客的开门行为,均应认定为系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行为。
本案最终确认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256125.43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规:乘客“开门杀” 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综上可以看出,“开门杀”事故案例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责任划分因情节不同而存在差异。
“开门杀”的责任如何划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印春律师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具体事故中,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承担。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该司法解释对“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新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人士解释,新规明确地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这个行为确定为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是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当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不是乘客独立的一个个人侵权行为,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这个赔付的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比较强的这个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提醒:避免“开门杀”记住这两个开门办法
交警人士提醒,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
乘客和驾驶人都需要掌握正确的开车门办法:
“荷氏开门”法: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当驾驶人/乘客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即右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不由得向外看,便能及时观察到后面驶来的车辆。
“两段式开门”法: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略微打开的车门,起到了主动示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