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锅店聚餐,却因酒后的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大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后驾车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市民肖某某邀请友人李某某、王某等吃火锅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某在无证、醉酒状态下驾驶另一人提供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

▲资料图 据IC photo
死者家属将三名同桌酒友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三名酒友根据过错程度分别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
此案再次为公众敲响警钟:共同饮酒者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人吃火锅聚餐饮酒
一名酒友无证酒后骑摩托身亡
一天,市民肖某某邀请朋友李某某、王某一起在火锅店吃火锅。期间,三人越聊越高兴喝起酒来,李某某又打电话通知刘某一起来吃火锅。
聚餐结束后,肖某某、王某、刘某明明知道李某某喝了酒,但没有劝诫李某某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刘某在知道李某某饮过酒,并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二轮摩托车交与李某某驾驶;王某亦知晓前述情形,仍然搭乘该摩托。
酒后的李某某有些不清醒,他驾车行驶的路上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王某受伤。经认定,李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将同桌酒友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同桌饮酒者存在过错
因各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死者李某某的几位家属将其余三位酒友肖某某、王某、刘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起诉至大邑县法院,请求判令肖某某、王某、刘某共同赔偿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77万余元(772121.26元)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被告肖某某、王某、刘某释法说理,明确三人明知李某某饮酒后仍未履行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以及刘某、王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出借、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均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官也向原告阐释了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划分依据,虽然三被告存在一定过错,但李某某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772,121.26元并非完全合理。
最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一致意见:肖某某补偿原告1万元;王某、刘某分别补偿原告5.5万元,并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大邑县法院在此提醒:聚餐活动组织者、同饮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提醒、劝告同饮者,适当的照顾、护送和救助醉酒的同饮者。同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和健康负责,要严格坚持“适度饮酒”原则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底线。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编辑 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