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田家宁 王一
1991年结婚至今,吵了34年架,夫妻还是因为离婚闹到了法院。看似寻常的离婚诉求,背后却是30多年婚姻里不断堆积的琐碎矛盾与被忽视的情感需求。10月21日,从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李家河人民法庭办结了这起六旬夫妻离婚案。
“我们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就领了结婚证,婚前不够了解对方,结婚之后矛盾冲突不断,孩子出生之后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62岁的田某将60岁的丈夫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庭的接待室里,田某声泪俱下:“这种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
杨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我们结婚都多少年了,年纪已经大了,哪能说离就离?”
因当事人双方对于离婚的意见不一,缺乏调解基础,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承办法官认为,两人携手走过三十余载风雨,若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可以尽力维持婚姻关系。但同时告诉双方当事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无论年龄的大小,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最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辩论意见、举证质证。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杨某在听取田某主张离婚的理由和心路历程、感受到她坚持离婚的决心后,其“不会离婚”的态度有所松动。
对于田某的起诉离婚,杨某内心其实能够理解,只是觉得自己已年过六旬,离婚有失脸面,所以一直不同意。承办法官向杨某解释道,结婚、离婚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自由,不存在年龄之分,更不存在所谓的“丢脸”。
打开心结后,承办法官适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
调解现场
在调解阶段,双方就婚内共同财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焦点集中于一笔房屋拆迁补偿款和现有房屋的使用权。承办法官随后展开多轮沟通与疏导。一方面,劝说田某客观看待拆迁款中已使用的部分;另一方面,向杨某说明,田某独自生活不易,给予适当补偿合情合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给付田某3万元补偿,双方和平离婚。
离开法庭前,田某向承办法官道谢:“这段婚姻终于结束了,我总算可以告别多年的争吵与痛苦了。”杨某也向法官表示:“感谢法官的理解和调解,让我意识到这段婚姻早已成为彼此的负担。分开,未必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