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危急时刻无见证,口头遗嘱不生效。10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通报8件涉老民事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涉及劳动仲裁、家庭暴力、遗嘱继承、房屋析产、民间借贷等方面纠纷。在一起遗嘱继承案中,涉案老人因口头遗嘱未满足法律规定要求,被法院认定不具备遗嘱效力。
通报指出,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涉及老年人的继承纠纷、合同陷阱等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帮助老年人看清法律风险、守住“钱袋子”、护好“家底子”,成为司法机关与民政部门共同的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王甲在外地生活工作,逢年过节回家看望父母。王乙有酗酒恶习,没有正当工作。王丙承担了赡养父母的责任。王先生去世后,三兄弟为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王甲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平均分割刘某的遗产。王丙辩称,父母均由其赡养照料,父亲王先生多次提出:老大在外地顾不上父母,老二成天喝酒指望不上,唯有老三赡养父母尽心尽力,遗产都留给老三。母亲张女士出庭作证称,夫妻二人都是王丙在照顾,王甲和王乙都未尽赡养义务,王先生生前多次说过要把遗产都留给王丙。
法院审查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时刻,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作出。王丙所称父亲王先生多次作出口头遗嘱,但是没有见证人予以见证,也不是在王先生危急时刻作出,因此不具备遗嘱效力。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王丙赡养刘某较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基于此,法院判决王先生的遗产按照王甲30%、王乙25%,王丙45%的比例予以分割。
“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法官释法指出,所谓危急情况,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否则再无机会了,仅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才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
澎湃新闻注意到,口头遗嘱毕竟属于极为特殊的遗嘱,它以危急情况为存在的基础。因此,民法典第1138条还对口头遗嘱作出了限制,一是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毕竟被继承人可能留下遗嘱就去世了,只能由见证人转述并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二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了,被继承人具备条件使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了,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
法官表示,本案王先生虽然多次表示遗产由王丙继承,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订立书面遗嘱,“固然这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却每次都是口头表述,王先生说遗嘱的场合既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危急情况’下,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规定。”
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分析表示,口头遗嘱是严格限定在“生死关头”的特殊选择,绝非日常可随意采用的遗嘱形式。若想确保遗产能精准给到意愿中的继承人,最稳妥的方式是在生前就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比如书面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这些形式的生效条件清晰明确,法律效力更易得到保障。
“王先生虽多次明确想将遗产留给尽孝的王丙,但其口头表述因不满足‘危急情况’和‘两名见证人’的法定要件,最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结果令人惋惜,也为大众提供了重要启示。”胡永平建议,公众应该摒弃“口头说说就行”的误区,尽早通过规范的遗嘱形式固定分配意愿,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愿落空,让家人陷入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