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意外怀孕后,因男友不想结婚,协商后前往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女子起诉男友,称因其没做安全措施导致她意外怀孕后引产,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决,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图据 图虫创意
判决文书显示,安某与田某系情侣关系。安某诉称,两人在交往期间,由于田某没做安全措施导致她意外怀孕,但田某不想结婚,也不想要孩子,没有做好准备承担起作为一名父亲的责任,妊娠期间,田某多次对其进行暴力攻击。安某称田某的暴力行为给其带来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创伤。2023年8月,怀孕17周的安某在北京某医院做引产手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家属签字”处有田某字样的签名,注明与患者关系为男友。
事后,安某将田某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田某赔偿其引产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余元。安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受案回执》载明:你于2023年11月14日报称的安某被殴打案我单位已经受理。田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引产是双方和平协商的结果,该《受案回执》系安某引产后双方发生争执,安某进行的报案。
田某表示,对于引产费用已经实际赔偿9000元,其中8200元系转账,现金800元。安某认可收到转账8200元,但表示款项系田某用于偿还欠款,并提交《欠条》一份,载明田某欠安某11000元,见欠条还钱。田某称针对欠条的还款均有备注,以此与其他转账进行区分,该欠款已偿还4000元,仍欠7000元。安某又称8200元转账系偿还之前借给田某的生意周转资金,并提交相关转账记录。田某称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因双方系情侣关系,一直生活在一起,存在共同生活支出,并不能以此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安某、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双方交往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会导致怀孕、生育或流产等情形。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对于自身行为均不够谨慎,存在疏忽放任的情况,故对于安某怀孕并行引产的结果,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法院认定安某的相关损失12467元,田某应承担其中6233.50元,关于田某主张已向安某赔偿9000元,其中800元现金并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但因证据不足,认定另外8200元转账系田某支付给安某的赔偿款。双方如对安某主张的欠款或借款有争议,可另行解决。鉴于田某已对案涉安某的损失自愿进行给付,且给付金额不低于法院核算数额,故对安某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安某的全部诉求。 判决书显示,截至本案开庭时,双方仍为情侣关系,田某称目前安某又怀有自己的孩子,双方打算近期结婚。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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