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值得关注。
据悉,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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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