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和朋友在北京某店内就餐时,服务员更换烤肉篦子时,热油滴落烫伤其手背,因双方未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顾客起诉商家。商家辩称,事后跟服务员核实,服务员称是顾客喝多了故意伸手烫的。顾客则表示自己当时是夹餐盘里的菜,并非故意烫自己的手。
10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偿顾客医疗费、交通费1.4万余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事情发生于2024年2月2日晚上8时许,赵某和朋友在某公司店内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更换篦子时,篦子上的热油滴落到赵某右手背上导致烫伤。服务员随后对其伤口涂抹烫伤膏。3天后,赵某就医,经临床诊断为“右手烫伤,皮肤软组织感染”。赵某前后就医共花费14068.12元,其间,赵某与某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之后,赵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事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根据篦子和桌子的大小比例,顾客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服务员在更换篦子时没有避让;事发后与服务员进行沟通核实,服务员说不是他烫的,是赵某自己喝多了故意伸手烫的,赵某一起的四个人就餐,点了28瓶啤酒,有两个人是非常清醒的;餐厅里有监控,但是没有保存,没有想到伤情会这么严重,当时也看了监控,离得有点远,看不太清。
赵某认为,自己属于正常用餐,如果夹菜时服务员过来换篦子应该提醒,自己不常吃烤肉,不知道换篦子时会滴落热油,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尽到提示、谨慎义务,不能排除服务员操作不当。赵某称自己喝了四听左右啤酒,意识很清晰,没有故意烫自己的手,当时也是夹餐盘里的菜。
赵某称,自己是做产品的,需要拍摄视频,手背受伤会造成一定影响。某公司认为,赵某不构成伤残且自身有一定责任,也不是从事手模、弹钢琴等行业,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可以确认赵某在某公司就餐过程中,因服务员更换篦子时热油滴落到赵某右手背,导致赵某被烫伤,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以赵某故意伸手被烫、更换篦子时没有避让等理由主张赵某对于自身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未对此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赵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未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交通费1.4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涉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