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评论局长被拘”,警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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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 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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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讨论,

理应置于较高的言论容忍阈值内

“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

9月1日,云南元江县29岁男子高光华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条消息。文中“李局长”是指元江县教体局原局长李文刚。两天后,高光华被元江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4日。

在处罚决定书中,警方认定高光华“未经查证,称李文刚因打卡的事情被免职”,属于捏造事实。

这一处罚迅速引发舆论关注。李文刚的任免原因也成为争议焦点。元江县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县委对其作平级调整,属于正常的组织人事变动,目前已调任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职务。

高光华对此并不认可。他坚持认为,李文刚的免职与打卡的事情“不可能毫无关系”,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他决定维权到底。

9月17日,高光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已委托律师向元江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诉求是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国家标准赔偿拘留四日的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同时在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9月18日,元江县政府回复中国新闻周刊称,会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9月20日,高光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元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已当面向其道歉,赔偿金已到账,并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兴了三四分钟,就开始愧疚”

高光华是一名产品监督统计员,自称平日热衷参与公共事务。遇到不公时,他会向相关部门写批评信或在抖音发声;遇到值得肯定的举措,也会写表扬信、发布视频,甚至送过锦旗。

今年7月,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暑期每天在手机上进行两次“安全提醒”打卡。作为家长的高光华质疑这一做法流于形式。他说即便早晨八九点完成打卡,当时家长正在上班,难以真正确认孩子是否安全。加上社区有派人巡河,学校在放假当日也反复提醒防溺事宜,已尽到提醒义务,“如今打卡更多是为了完成教育局的工作任务而留痕”。

他随即向多个部门举报,并引发媒体关注。8月1日,多家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同日,元江县教体局表示,已经在落实暂停打卡一事。

四天后,高光华称被分管教育文旅的副县长和教育局局长约去“谈心”, 他当场直言“打卡是形式主义”,遭到副县长否认。此后,教育部门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见面时表示接受高光华关于“靶向监测重点学生”的建议,他一度以为该事件已经画上句号。

直至9月1日下午,他朋友转来县教体局局长李文刚被免职的消息。下午3时42分,高光华看到后回复了一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看到消息的第一瞬间我是高兴的,觉得上级领导注意到打卡的不合理性,并对相关责任人有所处分。但三四分钟后,我心里就开始愧疚了。”高光华称,自己联想到此前因类似事情而免职的官员案例,推测此次李文刚免职与自己举报打卡引发的事情有关。

七分钟后,高光华在朋友圈写下那条后来引发风波的内容,并配上哭泣表情。

得知李文刚免职后,高光华发了朋友圈。图/受访者提供

他解释,前半句是表达对李文刚的愧疚,源于他认为打卡制度并非局长一人所能决定;后半句“希望副县长被免”则是推测打卡决策需要分管教育的副县长签字同意,加上该副县长曾当面否认打卡是形式主义,“让我对他有点失望,所以才希望他被免”。

根据高光华展示的截图,朋友圈发布10分钟内有7人评论。在下午4时,他在评论区再次写道:“心里很愧疚,实在抱歉,局长都不得当了,还以为最多党内警告一下,没想到免职”,并再次配上哭泣表情。

当晚10点58分,高光华接到辖区澧江派出所的电话,被要求前往说明情况。高光华称,到派出所后才得知是因朋友圈内容要询问。他当场出示了朋友圈下的点赞、评论,以及向朋友表达内心愧疚的语音记录,强调自己发朋友圈出于歉意,而非博取流量,“要博眼球,我早就发到抖音了”。

警方则提醒,他作为抖音上有4000多位粉丝的“公众人物”,社交账号的影响力不同于普通人,并表示会向县委组织部了解李文刚被免职的真实原因。

删除前获点赞评论各十余个

做完笔录回家后,高光华越想越觉得不妥。次日早晨7时,他删除了此前发布的朋友圈。

9月3日早上8时许,辖区派出所通知他,已向元江县组织部和纪委调取资料确认:李文刚的免职与打卡的事情无关,认定高光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以行政拘留4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受访者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文刚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称李文刚局长是因打卡的事(假期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就学生安全、安全教育等问题进行每日报备打卡的事情)造成重大舆情被免职,并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高光华不认可该处罚,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他称自己写的是“免职”而非“撤职”,即使李文刚是正常调动,也没有捏造事实。在做笔录过程中他也反复出示自己表达愧意的证据,并希望警方审视他发朋友圈的动机。

高光华的朋友圈有1700多名好友,他称本地朋友最多占一半。他展示的截图显示,截至9月1日晚11时09分,该条朋友圈下的点赞和评论均十余个,部分好友同时点赞并评论。

是否构成诽谤?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彭錞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朋友圈发布教育局长免职的信息是否构成诽谤。警方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不真实的局长免职原因,而非捏造免职的事实;二是将该不实信息发到微信平台,警方认定的危害后果是造成多人点赞、评论。

行政法上,彭錞指出,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工作人员主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年版),作为行政违法的诽谤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李文刚的免职原因,元江县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李文刚于2021年任县教体局局长,截至今年8月已任同一职务3年9个月,免职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规定,县委对其职务进行平职调整,属于正常的组织人事变动。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相关部门虽称为正常调动,与打卡的事情压力无关,“但这不是明确、可核实的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在认定时存在问题”,有待公安机关提供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

彭錞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对诽谤的主观要件,即“故意”的认定。关于“因打卡的事情被免职”的因果判断,在干部任免原因通常不对社会公开、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背景下,普通公民对“免职/平调/交流”具体原因客观上缺乏核实路径。依据民法关于舆论监督的通行理解,合理核实义务应与行为人的核实能力和成本相匹配,不宜将新闻机构的专业核实标准外推给一般网民,更不得以“未核实即发布”反向推定主观故意。

从证据维度看,彭錞表示,现有材料仅能证明“信息后来被证实不实”以及“有人点赞评论”,不足以证明高某在发布时已明知其为虚假或经过明确告知仍持续散布。

至于“多人点赞评论”,彭錞指出,其本质仅为传播现象,并非名誉受损之当然证明;名誉受损需以社会评价实质下降为判断标准,通常应辅以受众范围、负面反馈、现实不利后果等证据。

高光华认为,“朋友圈不显示浏览量和转发量,只凭截图就拘留,确实过于牵强”。胡磊补充,微信朋友圈属于半封闭社交空间,好友数量亦有上限,传播范围不同于微博、抖音等开放平台,不具备公开平台的属性,不宜认定为公共场合,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传播的特征。

就“诽谤”的认定,该案主办民警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需到元江县公安局现场进行采访。

有公安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高光华未得到验证便发朋友圈,又被多人点赞,意味着被多人浏览到,“朋友圈确实相对封闭,但也能造成不可预料的影响”。

他进一步解释,若有其他人看到了这条朋友圈,并对外转发,被当事人听到,产生对他的各种说法讨论,那基本上能证明产生影响。“复杂性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对当事人造成了影响。”

胡磊表示,目前缺乏证据显示该朋友圈信息扩散到何种程度,也无法证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因此出现实质性下降。

在彭錞看来,即便从民事名誉侵权的较低门槛出发,过失亦当谨慎评价。本案属于公共事务讨论,理应置于较高的言论容忍阈值内。对普通公民设定过高的事实核实义务,会造成对公共监督与讨论的系统性寒蝉效应。

“在核实能力显著受限且行为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亦未见明显恶意操弄的情形下,难谓存在可归责之过失”,彭錞说,更不能动辄得咎,以维护掌握公权力的私人之名誉权为名,损害甚至扼杀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就处罚而言,胡磊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明显违反比例原则。此外,高光华曾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也未依法获得支持。

9月20日,高光华收到了元江县公安局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9月20日,元江县公安局撤销了对高光华的处罚。图/受访者提供

高光华说,自己接受道歉,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过,元江县公安局坚持认为李文刚免职与打卡的事情无关,自己的朋友圈属捏造事实,“说是因为处罚不当,仍然有违法行为”。但在高光华看来,“撤销就意味诽谤不成立”。

这一经历让高光华至今难以释怀。“我从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像一张白纸,如今有了污点”,高光华称,如果正常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就被拘留,“以后遇到不公不合法的事,我都不敢讲话了。”

至于在主流媒体道歉的诉求,高光华表示,已表达元江县公安局在其公众号作出关于此事的澄清说明的建议,副局长回应他称,会上报领导予以考虑。

记者:解雪薇

编辑:胡韵

运营编辑:肖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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