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为主题,于9月11日启动。
9月1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做实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河南法院对外公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黑作坊生产、销售伪劣“进口奶粉”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张某彦、杨某芳先后在封丘县等地租赁厂房,购买固体饮料、麦芽糊精、乳粉、电子秤、封口机等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将上述原材料混合搅拌,灌装到印有“俄罗斯老式奶粉”包装桶内,冒充进口奶粉,通过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赵某玲等人负责管理仓库和工人、代发工资及加工制作奶粉、对外发货等。
2023年6月26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生产窝点,现场扣押麦芽糊精、含乳食品基料粉、奶粉包装桶等物品。经检验,送检的“奶粉”中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审计,涉案7个店铺总销售额为367万余元。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彦等人提起公诉。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彦等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彦、杨某芳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张某彦、杨某芳等人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情节。
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彦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处杨某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赵某玲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宣判后,张某彦等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滥用亚硝酸盐炖煮排骨供给学校
2021年4月8日11时许,侯某在其经营的饭店炖煮排骨时超剂量添加其非法采购的亚硝酸盐,将该批次排骨供应给某小学,致使该小学一年级至四年级50余名学生食用后出现呕吐、头疼、肚子疼等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系食物中毒。
经检测,在该小学学生食用的排骨、骨头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该批次骨头汤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mg/kg。其中,有1名学生因食物中毒住院23天。经鉴定,该学生出现的食物中毒临床表现与亚硝酸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致脑神经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侯某提起公诉。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一人轻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积极救助、自首、被害人获得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
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侯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非法使用工业火碱等泡发干鱿鱼、干猪皮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吴某、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开封市顺河区某处院落进行作坊式生产,购买氢氧化钠(工业火碱)、硫酸铝铵(明矾)制作泡发溶液,对干鱿鱼、干猪皮进行泡发加工,并将泡发鱿鱼、猪皮对外销售。
该生产作坊于2023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生产作坊内正在泡发的猪皮和泡发池中的溶液进行检测,pH值分别为7.85、7.9。经对扣押的尚未销售的泡发猪皮、鱿鱼进行检测,猪皮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950mg/g、171mg/g,鱿鱼中的pH值分别为9.75、8.45。
经审计,二被告人销售泡发猪皮、鱿鱼的金额共计57万余元。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吴某、张某提起公诉。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张某使用工业火碱泡发鱿鱼、猪皮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罚金57.3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制作减肥产品
2023年5月以来,张某昌在开封市某县设置三处生产减肥产品的窝点,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成分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颗粒)、减肥咖啡,销售给他人食用。
柳某等人明知张某昌用于收取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货款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昌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卡等账户。
经统计,张某昌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金额共计102.41万余元。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昌、李某等人提起公诉。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昌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八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5万元;分别判处李某、柳某等7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购进、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
2022年8月,程某对外联系从宁波一港口购进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安排张某(另案处理)将冷冻肉品运输至租赁的冷库。
程某安排田某、程某森(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接货工作,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进行装卸、更换包装。卸货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对现场扣押的产品进行鉴定,产地为印度等国的2280箱冻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无产品信息的240件货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经认定,上述肉类及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评估,冷库中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2280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51万余元。程某获利4万元,刘某获利2000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程某、刘某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刘某生产、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
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