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时年17岁的小伙陶某在车间内被同事打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案发后,凶手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陶某的工伤认定可谓“一波三折”: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涉事公司不服起诉,经历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二审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随后一审又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工伤认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人社部门上诉后,二审及指令再审均维持原判。
人社部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方随后抗诉。8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今年6月底,辽宁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一审、二审及指令再审的判决,驳回涉事公司诉讼请求。辽宁省高院认为,人社部门认定陶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资料图
案情:
小伙车间内被同事打伤致死
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在2020年5月判决驳回涉事公司诉请后,沈阳市中院随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查明,陶某、鄯某系辽宁某公司员工,从事数控机床铣工工作。2018年8月9日12时许,在公司车间内,因鄯某指导陶某工作,陶某拒绝听从,两人发生口角,后陶某被鄯某打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7日死亡。后经沈阳市中院判决,鄯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理陶某家属申请后,2019年7月,沈阳市皇姑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对此,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陈述,“陶某、鄯某没有工作衔接,各操作一台机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不是师徒关系”。
曲折:
工伤认定被判撤销
二审及指令再审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查明,虽陶某被打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并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是鄯某采取极端方式处理问题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皇姑区人社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一审判决撤销皇姑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对陶某父亲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皇姑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陶某与鄯某无任何工作交接或合作关系,不存在领导与工作指导关系,事发当天两人也非因工作交接或合作而引发矛盾,工作问题仅是两人发生矛盾的诱因,陶某受到暴力伤害系因两人矛盾激化所致,而非因履行职责所致。关于皇姑区人社局主张事发时陶某正在干活,亦符合履行职责认定且陶某对于暴力的发生无任何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受到暴力伤害时是否正在工作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唯一判断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的标准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即所受到的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情形并不符合该规定。据此,沈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皇姑区人社局仍不服,申请再审,辽宁省高院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中对此解释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陶某受伤及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应审查其所受暴力伤害是否因其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查明的事实,鄯某对陶某进行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两人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陶某与鄯某之间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工作中没有衔接与合作,因此鄯某继两人口角后暴力伤害陶某与两人的工作职责无关,陶某遭受伤害也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此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鄯某对陶某进行暴力伤害是为了阻挠陶某履行工作职责,故皇姑区人社局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沈阳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此前的二审判决。
进展:
人社部门申请监督和检方抗诉后
再审撤销原判,认定工伤
皇姑区人社局仍不服,向沈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
辽宁省检察院抗诉称,公司虽未安排鄯某指导陶某工作,但两人是一组干活,陶某不会时会问鄯某,鄯某也会告诉陶某,两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工作指导关系。案发当日,陶某因拒绝听从鄯某工作指导而发生口角,后被鄯某暴力伤害致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等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陶某受到暴力伤害系因其与鄯某之间存在个人恩怨,故皇姑区人社局对陶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辽宁省高院还查明,沈阳市中院此前的刑事审判卷宗记载:法官问鄯某“你俩(鄯某与陶某)在工作上有什么关系,是否是师徒关系”时,鄯某回答称“说算也不算,就是我会一点,教他一点,我俩一组干活,不算师徒,但是也算是,他不会的时候也问我,我也告诉他”;法官又问“在案件发生之前,你俩是否有矛盾”时,鄯某答称“没有,早上还在一起唠嗑抽烟,当时就是一时冲动”。此外,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案发当天,鄯某在涉事公司车间内,因工作上的琐事与陶某发生口角,鄯某趁陶某不备,从车间案板上拿起一根铁质空心方管从陶某背后猛击陶某头部。陶某倒地后,鄯某用该铁管继续击打陶某头部、肩部数下,后同事路某、王某将鄯某制服。
辽宁省高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职工所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为工伤时,需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本案中,各方对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均无异议,公司主张鄯某与陶某发生口角是在中午吃饭期间,并非陶某工作期间。经查,公司在此次答辩状中载明,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1时59分32秒至12时00分50秒,两人停止口角分别回到自己的机床旁边站立,随后鄯某在机床附近来回走动。其间,陶某沿机床扶梯走上机床二层查看机床运行状态,当陶某从机床上沿扶梯下来面向机床站立时,鄯某正走到墙边工作台旁,顺手从工作台上拿起一个长型物体,快速走到陶某后面对其头部击打了一下,陶某随即倒地,鄯某又向陶某身上击打了三下。据此,发生暴力伤害时,双方均已吃完饭并已回到机床旁,即双方已进入工作状态,故皇姑区人社局认定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并无不当。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中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工伤的关键,不在于职工所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在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暴力伤害发生的起因是鄯某指导陶某工作而陶某拒绝听从。案发前双方并无个人私怨,暴力伤害系因鄯某未能冷静、理性处理工作纠纷,一时冲动所致。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鄯某系因“工作上的琐事”而非个人之间的私事与陶某发生口角,进而导致暴力伤害行为发生。由此可见,陶某遭受鄯某的暴力伤害正是因为拒绝听从鄯某对其在工作上的指导,而陶某坚持自己的工作方法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鄯某与陶某之间并无个人恩怨,两人之间的口角系因工作指导被拒绝而引起,鄯某在口角已经停止,陶某已经开始工作后,未能克制自己的不理智情绪,一时冲动产生犯意暴力伤害陶某,致其受伤后死亡。陶某的伤害后果是其履行工作职责与鄯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共同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虽然鄯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是直接原因,但暴力伤害的起因是双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争执,故不能否认陶某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现无证据证明陶某对于工作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也无证据证明伤害后果系因陶某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更无证据证明陶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应当认定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已达到足以认定工伤的程度。虽然陶某在两人发生口角之时亦有不冷静之举,但其对工作纠纷处理不当并不能成为阻却认定工伤理由,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工伤时不应要求遭受暴力伤害职工为“纯洁的受害人”。
据此,辽宁省高院认为,皇姑区人社局认定陶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有误。辽宁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法院对其抗诉请求应予支持。今年6月底,辽宁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沈阳市中院二审、再审判决,驳回涉事公司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蒋麟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