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近日《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7日,本报邀请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就《条例》中农民成员的身份界定、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扶持政策、注销程序等农民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省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是什么?
“截至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19.6万家,居全国第2位,已从数量增长、量质并举全面转向质量优先发展阶段。作为农业大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法,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问题、推进其规范发展与质量提升的迫切要求。聚焦‘两高四着力’,有必要出台《条例》,完善发展举措,推动破解当前突出问题,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第八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延伸现代农业产业链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服务能力强、运营规范、带动效应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解释。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多、分布较广、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条例》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管理,着力破解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衔接上位法,在第二章‘设立与运行’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登记、章程制定、成员出资、资格终止、财会制度、社务公开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着力破解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多、分布较广、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在第二十一条作出创新性规定,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或者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参加会议。”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说。
加强指导、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是《条例》的突出特点。《条例》是怎样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解释:“在《条例》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四章‘扶持与促进’中,完善了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建立辅导员制度、登记便利化、金融保险支持、品牌建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扶措施,明确了政府涉农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运输、税收、流通等方面,经实践证明已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另外,在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第五十条规定,个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影响其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在《条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身份是如何进行界定的?
“上位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未明确农民身份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条例》在第十三条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将以下四类情形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是户籍在乡村的,二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四是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说。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空壳社”问题和注销难问题,《条例》如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机制?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空壳社’问题和注销难问题,《条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部门职责和现实需要,在第三十七条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林业和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空壳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人说。(河南日报三农全媒体中心记者 王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