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至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旨在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要求,督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中明确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资源,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定期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要求,督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根据直播电商平台的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加强日常监管。
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进行提级管理。
第四条【行业准则】 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要求】 直播电商经营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及其标签,食品的贮存、运输、配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直播电商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三)按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盐或者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以及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四)回收食品;
(五)没有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食品。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平台主体责任】 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资源,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定期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防控;组织对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食品安全员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对平台内食品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商品信息审核等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食品安全总监报告;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记录并保存食品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信息。
第七条【平台管理义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义务。
【建立档案】建立平台内食品经营相关主体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相关主体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平台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档案信息至少每3个月核验更新一次,核验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3年。
【管理协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入网食品核验、信息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
【培训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对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每年定期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以及平台协议规则等方面的在线模块化培训。新申请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应在首次直播前完成在线模块化培训。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信息保存】记录、保存平台内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或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以较长时间为准。
【风险监测】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识别模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从业禁止】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八条【平台“日周月”工作制度】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直播展示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信息或其链接、食品标签、价格、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完整;直播展示的食品是否存在不得经营的食品;直播食品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检查事项。每日检查结束后,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一周内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整改期限,并形成《每周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报告》。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关于当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部署下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九条【直播间运营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并落实以下责任:
(一)【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实名认证】应对本直播间内参与食品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向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在直播开播前校验直播人员身份。
(三)【严格选品】建立严格规范的选品机制,加强经营食品全链条安全管理,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内容审核】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以及是否存在食品违法宣称功效、以次充好、故意混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买样比对】建立买样比对机制,监督所销售的商品与选品时商品同质同标,按一定比例买样进行比对,并留存档案。
(六)【抽检送检】每年应按照上一年度食品推销、推荐、销售食品品类或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通过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抽检结果报送至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信息公示】直播电商推销、推荐、销售食品的,应在直播页面以链接方式公示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和食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以及食品标签、价格等食品相关信息。
(八)【“日周月”制度落实】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信息核对、直播中风险提示等,每日形成工作记录。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可设立食品安全总监,负责每周对直播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隐患。直播间运营者主要负责人每月总结分析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责任】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落实以下责任:
(一)【人员管理】建立内部管理规范,核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并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播能力、口播纠错、抽检规范及公示机制、直播复盘总结等培训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事前把关】从事直播食品营销活动前,应当对所营销的食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生产者或经营者主体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食品标签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核验直播内容。
(三)【禁止行为】不得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业务规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签约直播间运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与风险排查工作。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人员责任】 直播营销人员从事食品直播营销的,应当落实以下责任:
(一)【诚信营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直播食品营销活动。发布的食品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合法,不得使用技术或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严禁虚假宣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二)【反食品浪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和防止浪费,引导消费者按照日常实际所需选购食品,不得展示假吃、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第十二条【不安全食品处置责任】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问题食品的平台服务。直播间运营者、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以上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责任】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开通消费者一键举报投诉通道,并在直播页面及商品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链接。直播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留存证据。
消费者通过直播电商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要求赔偿。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赔偿。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追偿。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违法,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对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置。
第十五条【过程监测】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将平台内热销食品清单、投诉高发账号、平台处罚记录、主体信用信息等数据与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及时研判风险、消除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直播食品经营行为监测,对直播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十六条【监督抽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处理,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通报。
第十七条【信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的曝光力度,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转致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经营资质罚则】 直播间运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内食品经营相关主体核验义务,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平台内食品经营相关主体提供直播服务的,由该违法主体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违反主体责任规定罚则】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业务的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禁止经营罚则】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海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营销宣传罚则】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处罚到人】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法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等主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审核或者网络违法信息处置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