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95 岁离休干部竟摇身一变成为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这位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对 20 余户村民进行威胁恐吓。他们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取 98500 元,将黑手伸向了原本淳朴的乡村。95 岁的高龄本应是受人尊敬的象征,却因贪欲和不法行为,给村民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这一事件令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深刻反思社会治理中对于特殊群体的监管漏洞,必须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95岁离休干部成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
【95岁离休干部成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恶劣手段为“利刃”,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勾当,肆意横行、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郑蔚坚称自己无罪,并委托律师提交了二十余项证据。一审开庭当日,郑蔚因身体抱恙,只能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借助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庭审。受访者供图显示,12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等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郑蔚为主犯,需对全案负责。其被认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违法行为。最终,郑蔚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他不服提起上诉。郑伟军称,父亲郑蔚1949年参加革命后离村工作五十余年,2004年因祖母病重回村暂住一年多。2004年柴桥头村村民投票选出12位村民代表暂管村务,推举郑美为组长,部分村民认为“十二代表”成立是郑蔚提议,他予以否认。据郑蔚回忆,当时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原村干部外出,村子无人管理且私搭乱建影响水管铺设,村民提议推选代表。陆丰法院认定的郑蔚三起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
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以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由,威胁20余户村民,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标准索要占地补偿款,共非法获取98500元。一位曾参与其中的村民代表称,“十二代表”被选出后张贴通知,提及建立果林发包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等内容,其中清理乱占乱建及收取补偿款引发后续纠纷。
在“十二代表”这个小团体里,有一人专职负责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记录了他的证言,他坚称占地补偿款并未被私吞,而是全部用于村里的公共开支。为证所言不虚,他还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收支记录及相关凭据。从这些资料可见,款项用途广泛,包括修整村容,让村庄焕然一新;修建水利沟,改善水利设施;为村里打官司,争取合法权益;支付外出联系工作费用,寻求发展机遇;承担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保障特殊群体生活;以及支付村民代表被打伤的医药费等。
然而,对于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坚决否认。判决书记录了他的详细解释,他表示村民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是代表们自行商议的结果,自己从未参与。负责记账的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明确指出,收取补偿款的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组长郑美提出。郑蔚的律师在辩护时同样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认为村民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时未采取胁迫手段,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且郑蔚本人确实未参与相关行为。律师进一步强调,即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无法预见其会做出收取占地补偿款之事,因此提议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21年,陆丰检察院先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陆丰法院起诉黄梅枝、傅珠兰和郑伟洲三人。但此后,陆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被释放时,黄梅枝和傅珠兰已被羁押一年,郑伟洲则被羁押一年半。获释后,三人认为自己蒙冤,遂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陆丰检察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三人共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1年10月,就在陆丰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黄梅枝和傅珠兰两人的起诉后不久,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这一变故让郑蔚及其家人陷入巨大恐慌与不安。
郑伟军介绍,对郑蔚的网上追逃持续了两年。这两年里,郑蔚生活深受影响,时刻担忧被抓捕。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陆丰公安局才对郑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随即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系列操作让郑蔚及其家人感到困惑又无奈。
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关键观点,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郑蔚追诉不当,应予以撤案。律师解释,从案发到郑蔚归案,其涉嫌敲诈勒索的追诉期限已过十九年,远超最长十年的追诉期限。不过,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书中,法院给出理由,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法院认为,本案追诉期本应于2014年届满,但2007年公诉机关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此外,陆丰法院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的另一原因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郑伟军称,一审宣判后,他们一家对判决结果不满,很快上诉至汕尾市中院。然而,至今已过去近半年,二审仍未开庭。漫长的等待让郑蔚及其家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他们不知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只能焦急等待二审到来。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最终,郑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然而,郑蔚认为自己无罪,并通过律师提交了二十多项证据。郑蔚之子郑伟军称,父亲1949年参加革命后离开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在外工作五十多年,鲜少回村。2004年,因祖母病重,74岁的父亲回村暂住侍奉,次年祖母去世后离开,前后在村住一年多。在此期间,柴桥头村村民在祠堂投票选出12位村民代表暂管村务,后推举郑美为组长。对于“十二代表”成立原因,部分村民认为是郑蔚提议选出,郑蔚则否认。
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郑蔚追诉不当,应当予以撤案。然而,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理由是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这一争议点凸显了法律适用在复杂历史背景下的困境。追诉时效的设置本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记忆模糊等问题。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涉及的历史背景复杂、证据收集困难,追诉时效的适用成为了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尽管时间跨度较长,但由于有补充侦查和被害人控告等情节,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判决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探讨。
郑蔚案还涉及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边界问题。据郑蔚回忆,2004年他暂住村中时,正值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原村干部外出打工,村子无人管理,且存在私搭乱建问题,影响自来水管铺设,故有村民提议推选代表管理村务。然而,这一自治行为却演变成了法律指控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这一转变凸显了乡村治理中自治与法治的冲突。在乡村地区,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原因,村民自治往往具有较大的空间和灵活性。然而,当自治行为超出法律边界,涉及违法犯罪时,如何界定其性质和责任就成为了问题。在本案中,郑蔚是否真的组织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是仅仅作为村中长者参与了协调工作,需要更加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支持。
郑蔚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提出了多项质疑。他们认为,村民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是代表们自行商量,郑蔚未参与;且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村公共开支,未被私吞。此外,他们还指出,即便郑蔚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无法预见其收取占地补偿款,提议与敲诈勒索罪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些质疑点凸显了证据在判决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不足或矛盾之处。法院在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然而,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似乎并未完全采纳郑蔚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点,这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议和质疑。
面对郑蔚案的争议和质疑,有观点认为法律应超越历史情境进行公正评判。无论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的动机如何,无论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村公共开支,只要其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驳论点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应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和所有历史情境。在本案中,尽管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乡村治理问题,但法院仍应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公正评判,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郑蔚案作为一起涉及95岁离休干部的复杂法律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追诉时效、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边界等问题的深入讨论和思考,也凸显了法律在复杂历史背景下的困境和挑战。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对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指导和规范工作,避免类似争议和冲突的再次发生。二审的开庭和判决结果将备受关注,它不仅关乎郑蔚个人的命运和权益保障问题,也关乎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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