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岁离休干部竟沦为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这一现象令人震惊。躺在病床上参加庭审的他,曾在其位却谋私利。或许是权力的腐蚀,或许是内心的扭曲,让他背离了初心。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恶势力团伙保驾护航,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彰显了无论何种身份,违法乱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使是曾有辉煌过往的离休干部,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公正审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需强调的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道德和法律准则,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批判,以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同时,也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教育,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95岁离休干部成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
【95岁离休干部成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恶劣手段为“利刃”,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勾当,肆意横行、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郑蔚坚称自己无罪,并委托律师提交了二十余项证据。一审开庭当日,郑蔚因身体抱恙,只能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借助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庭审。受访者供图显示,12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时常纠集多名同案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蔚在该团伙中扮演主要角色,是主犯,依法需对全案负责。法院认定郑蔚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参与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以及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告人郑蔚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蔚对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郑伟军称,父亲郑蔚1949年参加革命后离开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在外工作五十余年,鲜少回村。2004年,74岁的父亲因祖母病重回村暂住侍奉,次年祖母去世后便离开,前后在村住一年多。2004年,柴桥头村村民在祠堂投票选出12位村民代表暂管村务,后推举郑美为组长,部分村民认为“十二代表”成立是郑蔚提议,但他予以否认。据郑蔚回忆,当时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原村干部外出打工,村子无人管理且私搭乱建影响水管铺设,村民提议推选代表管理村务。陆丰法院认定的郑蔚参与的三起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以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由,威胁、胁迫20余户村民,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标准索要占地补偿款,共非法获取98500元。
一位曾参与其中的村民代表回忆道,“十二代表”被选出后,便在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内容丰富,不仅提及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还强调了整理村容村貌的重要性,其中清理乱占乱建问题以及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补偿款等内容,更是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纠纷。
在“十二代表”这个小团体中,有一人专门负责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记录了他的证言,他坚称占地补偿款并未被他们私吞,而是全部用于了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还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记录以及相关凭据。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款项被用于多个方面,包括修整村容,让村庄的面貌焕然一新;修建水利沟,改善村里的水利设施;法庭打官司,为村里争取合法权益;外出联系工作费用,为村里的发展寻求更多机会;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保障村里特殊群体的生活;以及村民代表被打伤的医药费等。
然而,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坚决不认可。判决书记录了他的详细解释,他表示村民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完全是代表们自行商量的结果,他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其中。负责记账的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明确指出,收取补偿款的提议最早是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的。郑蔚的律师在辩护时,同样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律师认为,村民代表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并未采取胁迫手段,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郑蔚本人确实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律师进一步强调,即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他也无法预见“十二代表”会做出收取占地补偿款这样的事情,因此提议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文书证实,2021年,陆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向陆丰法院起诉了黄梅枝、傅珠兰和郑伟洲三人。然而,此后陆丰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这三人的起诉。被释放时,黄梅枝和傅珠兰已经被羁押了一年,郑伟洲则被羁押了一年半。获释后,三人认为自己遭受了不白之冤,于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陆丰检察院分别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三人共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1年10月,就在陆丰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黄梅枝和傅珠兰两人的起诉后不久,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郑蔚及其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和不安之中。
郑伟军介绍,对郑蔚的网上追逃持续了两年之久。在这漫长的两年里,郑蔚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时刻担心自己会被抓捕。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陆丰公安局终于对郑蔚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随即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系列的操作,让郑蔚及其家人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奈。
在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的观点,他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郑蔚进行追诉是不当的,应当予以撤案。律师解释道,从本案案发,到郑蔚归案,其涉嫌敲诈勒索的追诉期限已经过了十九年,远远超过了对其最长十年的追诉期限。不过,该辩护意见并没有被法院采纳。在判决书中,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理由,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法院认为,本案追诉期本应于2014年届满,然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陆丰法院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的另一个原因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郑伟军说,一审宣判后,他们一家人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很快便上诉到汕尾市中院。然而,目前已经过去了差不多半年时间,二审却尚未开庭。这一漫长的等待,让郑蔚及其家人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不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是如何,只能焦急地等待着二审的到来。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最终,郑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然而,郑蔚认为自己无罪,并通过律师提交了二十多项证据。郑蔚之子郑伟军称,父亲1949年参加革命后离开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在外工作五十多年,鲜少回村。2004年,因祖母病重,74岁的父亲回村暂住侍奉,次年祖母去世后离开,前后在村住一年多。在此期间,柴桥头村村民在祠堂投票选出12位村民代表暂管村务,后推举郑美为组长。对于“十二代表”成立原因,部分村民认为是郑蔚提议选出,郑蔚则否认。
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郑蔚追诉不当,应当予以撤案。然而,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理由是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这一争议点凸显了法律适用在复杂历史背景下的困境。追诉时效的设置本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记忆模糊等问题。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涉及的历史背景复杂、证据收集困难,追诉时效的适用成为了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尽管时间跨度较长,但由于有补充侦查和被害人控告等情节,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判决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探讨。
郑蔚案还涉及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边界问题。据郑蔚回忆,2004年他暂住村中时,正值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原村干部外出打工,村子无人管理,且存在私搭乱建问题,影响自来水管铺设,故有村民提议推选代表管理村务。然而,这一自治行为却演变成了法律指控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这一转变凸显了乡村治理中自治与法治的冲突。在乡村地区,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原因,村民自治往往具有较大的空间和灵活性。然而,当自治行为超出法律边界,涉及违法犯罪时,如何界定其性质和责任就成为了问题。在本案中,郑蔚是否真的组织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是仅仅作为村中长者参与了协调工作,需要更加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支持。
郑蔚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提出了多项质疑。他们认为,村民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是代表们自行商量,郑蔚未参与;且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村公共开支,未被私吞。此外,他们还指出,即便郑蔚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无法预见其收取占地补偿款,提议与敲诈勒索罪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些质疑点凸显了证据在判决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不足或矛盾之处。法院在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然而,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似乎并未完全采纳郑蔚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点,这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议和质疑。
面对郑蔚案的争议和质疑,有观点认为法律应超越历史情境进行公正评判。无论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的动机如何,无论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村公共开支,只要其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驳论点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应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和所有历史情境。在本案中,尽管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乡村治理问题,但法院仍应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公正评判,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郑蔚案作为一起涉及95岁离休干部的复杂法律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追诉时效、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边界等问题的深入讨论和思考,也凸显了法律在复杂历史背景下的困境和挑战。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对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指导和规范工作,避免类似争议和冲突的再次发生。二审的开庭和判决结果将备受关注,它不仅关乎郑蔚个人的命运和权益保障问题,也关乎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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